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1號),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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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004030359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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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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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杰蜜爾旗艦店(經營者為上海愛蜜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上海愛蜜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監制的、河南省長葛市杰利蜂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洋槐蜜,諾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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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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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 河南省長葛市杰利蜂產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6日生產的該批次洋槐蜜共生產了375瓶,自檢和留樣用3瓶,其余372瓶已全部銷售給上海愛蜜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價格5.1元每瓶,生產成本4元每瓶,涉案貨值金額共1897.20元,違法所得4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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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杰利蜂產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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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長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09.2元;3.罰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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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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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該批次洋槐蜜不合格的原因是該產品原料蜂蜜是蜂農在生產蜂蜜時飼喂了蜜蜂蜂藥治療蜜蜂腸胃疾病,該蜂藥含有諾氟沙星成分,公司實驗室在檢測時,使用沙星類試劑盒進行檢測,試劑盒對諾佛沙星不敏感,未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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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整改情況:1.加強原料采購質量把控,做到原料批批檢驗,確保達到國標要求;2.終止現使用蜂藥喂養蜜蜂農戶的供貨合同;3.替換沙星試劑盒,確保不再出現誤檢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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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001630163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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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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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歸園田居食品企業店(經營者為河南豆米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經銷的、河南省信陽市潢川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高粱面粉,鉛(以Pb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規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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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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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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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河南豆米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全部是潢川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計38袋(規格2kg),已銷售完畢,零售價格是26.8元/袋(規格2kg),貨值金額10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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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豆米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重金屬鉛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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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 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潢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豆米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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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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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為潢川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共計38袋,全部配送給河南豆米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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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 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潢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潢川變地金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罰款700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潢市監食罰〔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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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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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排查,造成該批次不合格面粉的原因是原料把關不嚴。企業整改情況:及時終止與原糧供應商的合同,調整選擇優質原糧供應商,嚴把源頭關;加強原糧質量控制,增強對采購原糧的檢驗力度;加大對成品的檢驗批次,確保質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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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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