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 2020年 第1號
發布日期:2020-07-24 
來源:周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56822
河南食品網訊:
近期國家局、省局組織開展的國抽及省抽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C2041000046213024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鄉市申旺商貿有限公司豫商世紀華聯超市銷售的標稱項城市茂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南瓜蛋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鶴壁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經調查,項城市茂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5日生產的該批次南瓜蛋糕共計120包,銷售價格每包2.90元,涉案貨值金額共350.00元。全部配送鄭州匯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后經鄭州匯康商貿有限公司配送到新鄉市申旺商貿有限公司豫商世紀華聯超市銷售。因產品上市時間長,無消費者個人信息,召回數量為零。
項城市茂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南瓜蛋糕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項城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項城市茂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
1、50000.00元行政處罰;
2、沒收違法所得35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項市監食罰〔2020〕稽26 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不合格南瓜蛋糕的原因是蛋糕脫模設備上殘留物未及時清理,引起霉變,造成產品菌落總數超標。企業整改情況:
1、對員工進行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培訓,提高員工質量安全意識,
2、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對生產過程不定時進行監督檢查,避免類似問題再 發生。
3、加大對成品的檢驗批次,確保質量合格。
二、抽樣編號為SC2041000044023180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項城市德銀百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銷售的烏雞,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單:編號:NO:ccICCJ20050457一份。內容顯示:抽檢食品(烏雞)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中檢集團中原農食產品檢測(河南)有限公司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經接上級轉來的項城市德銀百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單:編號:NO:ccICCJ20050457一份。內容顯示:抽檢食品(烏雞)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案于2020年5月30日立案。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接上級轉來的項城市德銀百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單:編號:NO:ccICCJ20050457一份。內容顯示:抽檢食品(烏雞)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 ? 根據經接上級轉來的項城市德銀百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單:編號:NO:ccICCJ20050457一份。內容顯示:抽檢食品(烏雞)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2000元,裁量階次為輕微。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合格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
? 1、沒收違法所得132.4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該批次烏雞不合格的原因是養殖環節不合格。已經停止銷售,并停止購進該產品。
企業整改情況:該單位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并對召回產品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妥善處理,另加大肉制品進貨查驗制度,對購進的每批次食品,必須索取相關資質證明,確保合格安全食品進入超市。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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