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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8月22日,趙正軍向東區市場監管局投訴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鄭東一分公司銷售的“潑猴小圣葡萄干、阿麗拉黑蒜”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法,請求依法處罰、給予獎勵等。
? ?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鄭州市東區市場監管局經立案調查后,作出書面告知書,告知趙正軍要求的獎勵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趙正軍向其單位提出獎勵申請。
? ? ? 對此,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 ? ?撤銷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鄭市監(行復駁決)(2019)105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責令鄭州市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告趙正軍的獎勵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 ? ?東區市場監管局提出上訴。
? ? ? 鄭州中院審理認為,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中均明確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 ? ?因行政獎勵是一種授益的行政行為,其可能是依申請,也可能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具體到本案而言,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 ?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豫01行終3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熊兒河路與才高街交叉口東龍大廈4樓。
負責人郭偉東,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馮雯,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宋國濤,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正軍,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大學北路16號。
負責人李建霞,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郜堃,鄭州市行政復議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樊曉茜,鄭州市行政復議中心工作人員。
上訴人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與被上訴人趙正軍及被上訴人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復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3行初3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東區市場監管局投訴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鄭東一分公司銷售的潑猴小圣葡萄干、阿麗拉黑蒜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法,請求依法處罰、給予獎勵等。東區市場監管局經立案調查后,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書面告知書,告知原告要求的獎勵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原告向其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原告收到該告知后不服,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告鄭州市場監管局提出復議申請,以原告的舉報書中明確載明有獎勵意愿,東區市場監管局要求原告提出獎勵申請事實不清,增設申請人義務,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要求復議機關責令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啟動獎勵程序。2020年2月9日,被告鄭州市場監管局作出鄭市監(行復駁決)(2019)105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為東區市場監管局已向原告告知辦理結果,并明確告知其可以提出獎勵申請,即東區市場監管局已經表明符合獎勵條件,行政行為并無不當,駁回原告的復議申請。
原審法院認為:《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本案中,原告在舉報時已提出獎勵意愿,被告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認定原告涉案舉報符合獎勵條件,其應當啟動獎勵程序,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被告東區市場監管局未及時啟動獎勵程序,卻要求原告再次提出獎勵申請,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被告鄭州市場監管局作出的鄭市監(行復駁決)(2019)105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為被告東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行為并無不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鄭市監(行復駁決)(2019)105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責令被告鄭州市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原告趙正軍的獎勵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上訴人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上訴人趙正軍的起訴;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趙正軍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現行立法中的行政獎勵有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某種行政獎勵的定性有賴于立法的具體規定,而涉案行政獎勵明顯屬于依申請行為。二、被上訴人未依法提出獎勵申請,不具備上訴人履行獎勵職責的前提條件,一審認定被上訴人舉報時已提出獎勵意愿適用法律錯誤。只有在食品監管部對舉報調查后認定為違法,舉報人提出的獎勵申請才符合立法規定,才屬于合法有效的申請。被上訴人未依法提出獎勵申請,上訴人不構成不作為。
被上訴人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辯稱: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趙正軍向上訴人提起投訴舉報。上訴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上訴人告知辦理結果并明確告知其可以提出獎勵申請,即上訴人已經明確表示其符合獎勵條件,應當視為其已經啟動了獎勵程序,行政行為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啟動獎勵程序,是要求被上訴人趙正軍再次提出獎勵申請,該認定不符合事實。被上訴人所作出的105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中均明確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本案趙正軍向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鄭東一分公司銷售的潑猴小圣葡萄干、阿麗拉黑蒜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法,請求依法處罰、給予獎勵等,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后認為趙正軍要求的獎勵符合相關規定,但要求趙正軍向其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因行政獎勵是一種授益的行政行為,其可能是依申請,也可能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具體到本案而言,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因本案舉報人趙正軍在《投訴書》中已經要求“給予獎勵”,應視為趙正軍在舉報時已經明確了獎勵意愿,故上訴人在調查后認為符合獎勵條件,應當啟動獎勵程序,故上訴人稱案涉行政獎勵明顯屬于依申請行為,趙正軍舉報時的獎勵申請不是合法有效申請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巖
審判員 張志立
審判員 趙曉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林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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