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法院強力維護食品安全 判處黑心商人罰金兩千萬
發布日期:2020-11-24 
來源:永城法院微信號   瀏覽次數:2612
河南食品網訊:
近日永城法院審結武某等17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一案,對主要犯罪人武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700萬元,其他16人分別判處四年三個月到拘役三個月不等刑期,并處580萬元到2萬元不等罰金,累計判處罰金2100余萬元,有效懲處了食品安全類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案情
?
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武某、王某分別向鹿某朋、謝某、謝某芳、關某、劉某平等共計27人(部分犯罪人另案處理)購買從印度、巴西、巴拉圭走私進口的牛肉類產品,共計6481665元,除價值 98343元的牛肉類產品尚未銷售外,其余部分(價值6383322元)被其直接或加工成熟食后在永城境內進行銷售;另有658件經鑒定屬國家為防控疫病禁止銷售的牛肉類產品被查扣。
?
以上被告人交易的牛肉類產品均產自口蹄疫疫區印度、巴西、巴拉圭,為我國禁止進口的偶蹄類動物產品。
?
法院判決
?
被告人武某、王某、馬某旺、謝某芳、鹿某朋、關某、謝某、侯某軍、李某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母某海、郭某春、劉某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卞某宇、侯某軍、張某軍、黃某權明知他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為其提供運輸服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
依法判決:被告人武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其他15人分別判處三年九個月到拘役三個月不等刑期,并處180萬元到2萬元不等罰金。并對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法官說法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
按照食品衛生法第9條的規定,所謂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是指:(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7)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9)超過保質期的;(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法官提醒:
?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食品安全事關全國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事關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既是基本民生問題,也是重大安全問題,既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永城法院將堅持依法履責,嚴守法規和標準, 以“零容忍的態勢”,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為食品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