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消費者協會評選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領域2個,如下:
飯店收取餐位費 商家過錯應賠償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鄭州金水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電話,稱其在和朋友在某飯店就餐的時候,店內只提供收費餐具,沒有免費餐具,所以將情況反映到消協,希望能制止該商家的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及依據
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迅速到該店核實情況,經查:消費者11月14日和朋友共5人在該店就餐,共消費396元,餐具費15元。詢問店內負責人得知,因店內生意火爆人手不足,無法清洗餐具,所以才只使用購買的消毒餐具。確認事實后,消協工作人員向店內負責人普及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制止和查處餐飲服務經營者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使用收費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通告》的有關規定。飯店負責人認識到了錯誤并主動提出愿意賠償消費者100元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說自己不需要賠償,只要商家認識到錯誤并改正就行了。
案例評析
消費者在就餐時,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消毒餐具,是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商家可以提供收費的消毒餐具,但是也要提供免費餐具,充分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牛奶未明碼標價? 商家致歉并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箱牛奶飲料,該飲料原價為49.9元,促銷活動價為28.9元,但在付款時卻被收取了49.9元。消費者對這優惠促銷價未按“促銷”價格收取的情況當場提出質疑,但超市表示是因促銷未開始,系統未錄入造成的,不予處理。
處理結果及依據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超市該種商品外包裝箱放置有“促銷28.9元”字樣,消費者提供的小票顯示價格為49.9元,經過調解,投訴人消費者與被訴超市達成協議,由超市向消費者道歉,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十五條的規定賠償500元,有關部門對超市做出了責令停業、立即整改的措施。
案例評析
超市在經營中必須明碼標價,且收取的費用應該與標示的價格相同,超市實際收費與促銷標價不一致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要求超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案例來源? 新鄭市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