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1第24號)
發布日期:2021-03-31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2577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號),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拼多多榕蜂食品旗艦店(經營者為河南省鄭州筑然商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機APP)銷售的、標稱河南省長葛市盛達蜂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土蜂蜜,甲硝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州海關技術中心。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一)生產環節查處情況。
經調查,長葛市盛達蜂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蜂蜜共計43.5公斤, 生產日期2020-09-05,已銷售32公斤,該批次食品貨值金額,1390元,違法所得102元。
長葛市盛達蜂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葛市盛達蜂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02元;2.并處罰款6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許市監案決〔2020〕第0152號。
(二)經營環節查處情況。
經調查, 鄭州筑然商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購進的該批次不合格土蜂蜜87瓶,500g/瓶,至2020年10月26日網絡銷售64瓶,剩余23瓶退回廠家,銷售價為49.9元/兩瓶,該批次不合格食品貨值金額2170.65元,違法所得956.8元。
鄭州筑然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筑然商貿有限公司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市監食罰〔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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