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1年第29號)
發布日期:2021-04-09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538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11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5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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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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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李二妮豆腐干(經營者為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龍晟食品廠)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龍晟食品廠制造的豆腐干(麻辣味),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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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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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臺前縣龍晟食品廠屬于小作坊,該廠的《營業執照》編號為92410927MA467NT72K、《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為豫食作坊〔臺〕登字〔01〕[2019]第(0014)號。該廠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豆腐干(麻辣味)”(生產日期:2020-09-16)產品250kg,成本是14元/kg,銷售價格16元/kg,貨值金額共計4000元,違法所得500元,已全部銷售,無產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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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前縣龍晟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或者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臺前縣龍晟食品廠作出以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00元;3.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濮市監處字〔202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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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查及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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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分析,由于人為操作不當該作坊已做出以下整改:1.及時改變防腐工藝,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防腐劑更換為抗壞血酸鈉;2.積極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添加劑安全使用標準的學習培訓;3.規范和落實批發銷售食品有關經營信息的記錄和票據留存。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廠復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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