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相同情節的違法行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于2020年8月13日、10月26日作出通告,對滎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索河路分公司、某市某休閑購物有限公司均免予行政處罰。
(2021)豫01行終108號,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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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審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從某市閩之海商貿有限公司處購進河南惠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20瓶,購進價7元/瓶,銷售價9.5元/瓶,共銷售16瓶,剩余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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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40元,貨值金額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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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國德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經營的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含量230m1;生產日期2020/03/02)進行了監督抽檢,根據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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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向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送達了檢驗報告,告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并告知當事人有復檢的權利和關于復檢的相關要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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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該超市提供了供貨商、廠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銷售單和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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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2日,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該超市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對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元;2.沒收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230ml;生產日期2020/03/02)4瓶;3.罰款人民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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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罰沒款共計陸萬零肆拾元整(6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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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提出書面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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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18日,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了聽證會,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在聽證會上提交了召回公告、召回記錄表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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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30日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管市監處〔2020〕364號),決定對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元;2.沒收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230ml;生產日期2020/03/02)4瓶;3.罰款人民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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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上述案件的違法線索移送至河南惠真食品有限公司所在的許昌市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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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河南惠真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貳拾捌圓(28元);2.沒收被扣押的涉案食品;3.并處罰款伍萬陸仟圓(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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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合計伍萬陸仟零貳拾捌圓整(5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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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查明,對于相同情節的違法行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于2020年8月13日、10月26日作出通告,對滎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索河路分公司、某市某休閑購物有限公司均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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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第二款? 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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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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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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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供貨商、廠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銷售單和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足以證明其購進涉案批次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及相關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違法行為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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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原告在收到上述商品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自查整改,糾正違法行為,配合被告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啟動召回程序,張貼召回公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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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管市監處〔2020〕364號),處罰明顯過重,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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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管市監處〔2020〕364號);二、責令被告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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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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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上訴稱:一、一審判決未查清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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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審庭審可以明確,被上訴人違法事實清楚,在本案行政處罰過程中,被上訴人并未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向上訴人提供進貨單據、供貨方送貨單、發票或者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也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在進貨時已經留存了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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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現場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其履行了進貨驗義務的相關證據,均為事后補交,且根據被上訴人出示的手機聊天記錄,可以明確顯示,被上訴人是于上訴人現場檢查后向廠家索要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其本案調查過程中提交的進貨查驗記錄的相關證據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的規定,鑒于本案被上訴人違法事實清楚,貨值較小的情況下,上訴人依據《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量基準規定(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節的具體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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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是“可以”,并非“應當”,上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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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被上訴人作為食品銷售者,不僅負有履行查驗義務,同時負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義務,銷售不合格食品具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危險性,為保護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經營行為,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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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2020年8月28日,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國德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經營的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230m1;生產日期2020/03/02)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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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上訴人的執法人員給被上訴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向被上訴人告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并告知被上訴人有復檢的權利和關于復檢的相關要求,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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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査,被上訴人銷售不合格食用植物調和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構成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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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的規定,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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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貨值金額190元的事實,認定本案被上訴人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階次,另被上訴人在本案調查中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法行為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過內部審批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聽證、集體討論決定后,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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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上訴人違法事實清楚,上訴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本案處罰決定,依法應當予以維持,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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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某市某區東盈百貨超市答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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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辯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了相關信息,積極配合被答辯人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了相關義務,同時被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也認定被上訴人履行了上述義務,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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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訴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認定被上訴人盡到了進貨查驗義務,上訴人采購涉案批準食品時,依法查驗了供貨者某市閩之海商貿有限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與涉案產品的的《成品檢驗報告單》,且留存有閩之海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成品檢驗報告單告》合格的復印件,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已履行了進貨檢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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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上訴人在銷售該批次食品過程中,對涉案批次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均進行了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足以證明原告建立了進貨檢驗記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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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明材料答辯人于抽驗當日下午即交到了上訴人處,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也明確認可了答辯人于抽驗當日收到了上述材料,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答辯人履行了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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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答辯人向進貨商索要檢驗報告系為了核對原本店里留存的復印件是否真實,否則,上訴人也不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答辯人履行了查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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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答辯人在涉案情形發生后,得知涉案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便積極自查整改糾正違法行為,配合上訴人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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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及時采取食品召回措施,張貼召回公告,履行召回義務,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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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明顯過重,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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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過重,違反合理行政原則,裁量不當而予以撤銷,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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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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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中涉案批次食品的銷售金額共計152元,利潤僅為40元,罰款為60,000元,罰款為貨值金額的39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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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訴人已將本案的違法線索移送至了生產廠家所在地的許昌市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廠家的處罰還低于了對答辯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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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對于相同情節的違法行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均作出了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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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案上訴人在認可答辯人提供了供貨商、廠家營業執照、許可證、銷售單和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驗義務及相關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階次,并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啟動召回程序,消除了食品安全風險,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前提下,依然作出了如此之高的行政處罰行為,明顯與違法行為的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不符,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則中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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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行政處罰過重予以撤銷,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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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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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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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為涉案批次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的經銷商,在上訴人要求提供資料的時限內提供了供貨商、廠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銷售單和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足以證明其購進涉案批次福禧康牌食用植物調和油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及相關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也已經認可該事實,且被上訴人在收到涉案產品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配合被告查處違法行為,積極自查整改,及時啟動召回程序,張貼召回公告,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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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畸重,結果明顯不當,一審撤銷該處罰決定,并責令上訴人重新作出處理,并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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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證據不足,與其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也不相符,其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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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明事實清楚,實體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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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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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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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市某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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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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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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