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15期)
發布日期:2021-07-09 
來源: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214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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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板栗酥”“百香果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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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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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板栗酥”(抽樣單編號:GC20450000622234540;生產日期:2020-09-03)經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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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百香果餅”(抽樣單編號:GC20450000622234718;生產日期:2020-09-11)經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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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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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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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鄭州市旺芝利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56;2. 罰款95000元;3.責令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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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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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員工進入生產車間操作前未按要求洗手消毒,直接接觸食品;二是包裝機員工進行操作前未對機器設備及工器具進行消毒作業,包裝工未使用酒精擦拭冷卻傳送帶;三是冷卻車間當天未進行紫外線殺菌,殺菌不徹底;四是化驗員未按規定要求對該批次產品進行微生物自檢。針對以上問題,該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企業停止生產,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二是停止該產品的銷售,并制定召回計劃及時召回不安全產品,對已生產的不合格產品進行銷毀處理;三是加強公司關于生產流程規范的管理制度及生產前準備工作并且落實責任到人;四是生產過程嚴格依照工藝操作規程執行,特別是班后對于冷卻車間與包裝車同的清掃,班前使用酒精擦拭所有成品能接觸到的機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糾偏、處理,防止不合格品產生;五是完善每批次產品檢驗規程,做到不同配方的產品在進入市場之前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測,自行建立相應檢測驗證措施,并對該批次產品大批量留樣觀察,做保存測試,對不合格的產品絕不投放市場;六是完善采購驗收管理規定,增加對供貨商資質審查、原料驗證、記錄進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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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經營的“琥珀花生”、“芥末味花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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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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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普寧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的“琥珀花生”(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6291;生產日期:2020-08-1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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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普寧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芥末味花生”(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6292;生產日期:2020-08-1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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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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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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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0版),鄭州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6元;3.處51000元罰款;上述罰沒共計51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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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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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榮朔食品商行收到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送達的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并將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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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鄭州市管城區一梅食品商行經營的“重慶怪味胡豆(油炸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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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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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一梅食品商行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重慶市君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重慶怪味胡豆(油炸類)” (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6043;生產日期:2020-09-0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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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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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管城區一梅食品商行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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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鄭州市管城區一梅食品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市管城區一梅食品商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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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鄭州市管城區曉凱食品商行經營的“多彩豆(混合花生豆)”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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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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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曉凱食品商行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廣東葉下桃食品有限公司”的“多彩豆(混合花生豆)”(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6296;生產日期:2020-09-18)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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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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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管城區曉凱食品商行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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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鄭州市管城區曉凱食品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市管城區曉凱食品商行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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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鄭市華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經營的“竹葉水”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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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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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華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南陽市自然泉飲品有限公司”的“竹葉水”(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1554;生產日期:2020-05-1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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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華南城隆祥副食商行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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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新鄭市華南城隆祥副食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的規定。因該商行法人在監獄服刑,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止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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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封市千惠商貿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經營的“蔡記薄餅(香蔥雞肉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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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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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千惠商貿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漯河蔡記食品有限公司”的“蔡記薄餅(香蔥雞肉味)”(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5414;生產日期:2020-05-04)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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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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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貿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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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登封市千惠商貿有限公司千惠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登封市千惠商貿有限公司千惠超市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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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鄭州市管城區惠康超市經營的“堅果水果燕麥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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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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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管城區惠康超市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廣東匯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堅果水果燕麥片”(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7257;生產日期:2020-08-21)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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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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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管城區惠康超市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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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鄭州市管城區惠康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堅果水果燕麥片”3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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