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電子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第五條 有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人一般應實名舉報,經查證符合獎勵條件的,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領獎金。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經查證符合獎勵條件的,經相關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并征得舉報人同意后,按實名舉報獎勵程序領取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
第十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按照貨值金額的5%、3%、1%計算。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一般最高不超過10萬元,但對于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業內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用于市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并實行預算管理,每年度終了,由市財政根據當年舉報獎勵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核定下年度預算金額。舉報專項資金要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天津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申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天津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申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提供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作出書面說明后,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經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和舉報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并建立區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明確專門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案 件 名 稱 | |
查 處 結 果 | |
舉 報 時 間 | |
舉 報 人 姓 名 | |
舉報人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
舉報人聯系電話 | |
案件貨值金額 | |
獎 勵 金 額 | |
監 管 部 門 獎 勵 意 見 |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審 定 意 見 |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備 注 |
注:本表一式兩份,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監管部門分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