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進農藥出口貿易,優化營商環境,農業農村部就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出口農藥(簡稱“僅限出口農藥”)產品登記有關事項發布第269號公告。公告中指出:
公告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進農藥出口貿易,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現就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出口農藥(簡稱“僅限出口農藥”)產品登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范圍
在境外取得農藥登記或取得進口國(地區)進口許可的產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農藥生產企業可以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
(一)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登記的。
(二)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或單制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劑型單制劑登記的。
(三)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混配制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劑型的混配制劑登記的。
混配制劑有效成分數量超過《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的,超過的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
(四)新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申請原藥及其制劑登記的。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僅限出口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
(一)農藥登記申請表(僅限出口選項)。
(二)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地區)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與申請企業名稱不符的,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經營合作關系資料)。
(三)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四)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五)產品化學資料(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原藥還應提供全組分分析報告)和毒理學試驗資料(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六)與申請產品生產范圍相符合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除提供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一)至(五)項要求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成分和原藥的理化性質資料,以及標準品。
(二)原藥的皮膚刺激性、眼睛刺激性、皮膚致敏性、急性神經毒性、亞慢性經口毒性、亞慢(急)性經皮和吸入毒性、致突變性、致畸性、兩代繁殖毒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謝和毒物動力學等試驗的摘要或查詢資料。
(三)原藥的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評價批復文件復印件。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制劑登記的,按非新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資料。
四、其他
(一)僅限出口農藥按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申請和審批程序辦理,其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EX+年份+序列號”,如EX20200001。農藥登記證上注明“僅限出口”。
(二)已有相同制劑、相似制劑在境內取得登記的,不再批準該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對已批準的申請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三)申請僅限出口母藥登記的,應當是該母藥的原藥生產企業,資料要求與制劑相同。
(四)取得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出口。
(五)僅限出口農藥產品只能出口到取得境外登記或同意進口的國家(地區)。
(六)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違者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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