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 題
今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包括7章共78條。認證機構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的章節,在《條例》中有許多具體的規定,以及違反《條例》規定的內容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廣大認證機構的需要,本版今日特就認證機構一章進行逐條解讀(以后還將陸續解讀其他章節),以期《條例》能夠盡快得到貫徹落實。
認證人員不得從業于兩個以上認證機構
從自身利益出發,一些認證從業人員身兼多職,同時在兩家甚至兩家以上的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這種行為擾亂了認證市場,為法律所不允許。
認證從業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只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這是《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業執業6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未經批準的認證機構最高可罰款50萬
據了解,在目前我國認證市場上,仍存在著個別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成立的認證機構。這些違規認證機構的存在,嚴重擾亂了我國的認證市場,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對違反該條款規定的行為,《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萬
我國認證機構的從業門檻將抬高。11月1日后,認證機構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300萬元以上。除此之外,還有具體要求。
《條例》第十條要求,設立認證機構,要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另外,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此外,《條例》對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也作了具體規定。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并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批準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認證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受利益驅動,目前認證市場上仍有個別認證機構的從業人員借認證活動向認證委托人等收受財物等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了認證活動的公正性。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條例》指出,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認證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境外認證機構不得在華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可以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對違反此條款的行為,《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批準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我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