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禁限用管理措施
農藥禁限用管理措施
[db:作者] / 2022-11-28 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給予拘留。
1.截至2013年5月全面禁止使用的農藥(23種)2005年3月農業部第199號公告全面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EDB)、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
2013年5月農業部第274號公告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2.截至2013年5月限制使用的農藥(18種)2002年4月農業部第194號公告禁止氧樂果在甘藍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2005年3月農業部第199號公告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使用的農藥有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螺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磷、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
農業部第199號公告規定,三氯殺螨醇、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樹上使用。
農業部第274號公告規定,丁酰肼(daminozide)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3. 2013年12月農業部第2032號公告決定采取進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的農藥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氯磺隆(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下同)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胺苯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甲磺隆單劑產品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單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銷甲磺隆原藥和復配制劑產品登記證,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復配制劑產品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9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申請,停止批準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農藥登記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銷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農藥登記證,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9日起停止受理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申請,停止批準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銷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記,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4.截至2016年底國家禁用和限用的農藥名錄
(1)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單劑、甲磺隆單劑(38種)。百草枯水劑(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復配制劑、甲磺隆復配制劑(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2)限制使用的19種農藥見表2-1。
表2-1 限制使用的19種農藥
5. 2017年國家征求硫丹等5種農藥禁限用管理措施意見2017年5月12日,農業部發布《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硫丹等5種農藥禁限用管理措施意見的函》,就對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5種農藥采取一系列禁限用管理措施征求意見。以下為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履約要求,農業部擬對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等5種農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銷所有硫丹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自2019年3月27日起,禁止所有硫丹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2)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銷溴甲烷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溴甲烷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3)自2017年7月1日起,撤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包括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葉作物的農藥登記證,不再受理、批準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的農藥登記申請;自2019年7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
文章來源:《無機化學核心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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