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檔、小吃店等餐飲服務單位使用亞硝酸鹽作為食品添加劑被全面叫停。
河南食品網訊: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公告顯示,為保證食品安全,確保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決定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亞硝酸鹽是一類無機化合物的總稱。主要指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除了工業用途外,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并在工業、建筑業中廣為使用,俗稱工業用鹽。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食入少量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據了解,除了工業用途外,國家標準是允許亞硝酸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于部分肉類食品制作中的。
衛生部食品安全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相關標準,亞硝酸鈉和亞硝酸鉀主要用于護色劑和防腐劑。根據規定,可以用于腌臘肉制品,如咸肉、臘肉、板鴨、中式火腿、臘腸;醬鹵肉制品類;熏、燒、烤肉類;油炸肉類;西式火腿類,如熏烤、煙熏、蒸煮火腿等;肉灌腸類;發酵肉制品類;肉罐頭類等八類肉制品中。而且有關標準嚴格規定了安全使用量。
食品加工廠仍使用
本次公告是否意味著廣大消費者將告別這些肉類食品?衛生部食品安全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本次對于這種食品添加劑的禁用范圍是餐飲服務單位,是在餐飲服務環節。主要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單位。比如一些餐館、酒店、大排檔、小吃店等。但禁用不包括食品加工廠等食品生產部門。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如果嚴格按照目前國家有關食品添加劑標準的要求,在八類肉制品中使用亞硝酸鹽作為添加劑是安全的,并且國家有關部門有完整的監管體系進行監管。
他指出,部分餐飲服務單位,比如賣熟肉的單位為了使肉色更鮮艷或者延長貨架期,使用亞硝酸鹽作為添加劑,加入的量不容易把控,又很難實現殘留量監控,因此一旦使用將增加食品安全風險。他特別強調,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技術的必要性,二是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案例
女童吃炸雞亞硝酸鹽中毒身亡
2011年,一個一歲女童吃了父親從豐臺區汾莊村路邊攤購買的炸雞后中毒身亡。據醫院診斷,女童死于亞硝酸鹽中毒。
去年4月21日下午3點,徐先生在豐臺區汾莊村路邊炸雞攤,花7元錢買了炸雞,喂給家里一歲多的女兒。半小時后,孩子嘴唇青紫、身體發抖、哭鬧得厲害。
發現異常后,家人把孩子送往醫院。在去醫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達醫院搶救一個小時后,孩子死亡。醫生告訴徐先生,孩子因食用過量亞硝酸鹽中毒身亡。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黨組副書記方新曾通過本報呼吁,應禁止餐飲企業使用亞硝酸鹽。
“僅簡單地通過網上搜索,今年1-2月即發生6起亞硝酸鹽中毒事件,30余人中毒。”方新在建議中表示,盡管北京市在2000年起就禁止餐飲行業使用亞硝酸鹽,但2010年6月依然發生了燴面館30人中毒事件,2011年4月發生了女童中毒死亡事件。這兩個事件充分說明,單獨一地禁用亞硝酸鹽難以奏效。“不法分子可以輕易地從周邊地區買來亞硝酸鹽,并且這種購買行為是合法的,只是在北京使用不符合規定。”方新稱,如此重大的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政策,應該全國統一規定。(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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