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上,對于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都進行了正面回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今年兩會上,對于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都進行了正面回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出:“依法嚴懲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犯罪,審結生產銷售問題奶粉、瘦肉精、地溝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等犯罪案件1.4萬件,判處罪犯2萬余人。 ”
此次兩高報告能夠正面回應百姓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對于用司法手段維護社會公正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把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納入法制軌道進行,不僅有利于依法打擊犯罪,更有利于全社會的法治建設,適用法律解決社會問題,依法依規行使國家權力,依照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其次,任何公民,無論涉嫌何種犯罪,都有權獲得公正的審判和處理。雖然犯罪分子具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民憤很大,但是對于他們的處理,也應當依法進行,不能因為一時的民憤,而錯誤適用法律,這不僅會無益于案件本身的處理,更會破壞法治,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出現。
應當看到,近幾年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社會民眾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司法機關也加大了對于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擴大了打擊的覆蓋面,從某種程度上對于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遏制其蔓延的效果,這些工作和成績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這些年司法機關處理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很多被告人都屬于累犯,財產刑被判罰很高,最高可以令其傾家蕩產。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的財產刑適用,一直缺乏非常明確的標準。為了保證法律實施的統一,司法機關還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于財產刑能有明確的裁判尺度。
同時還應當看到,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和其他很多犯罪問題一樣,不是靠嚴刑峻法能夠解決的。所以,在出臺相關財產刑的裁判標準上,還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
很多人都認為,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罪大惡極,應當大幅度地加大處罰力度,才能遏制犯罪行為的發生。但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
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是有其社會背景和社會根源的。如果不分刑罰幅度,一律適用嚴刑,可能會不恰當地誘發更為嚴重的犯罪。比如我國宋代刑法規定,只搶劫不殺人的,判處徒刑,搶劫同時殺人的,判處死刑。而同時期的印度,為了打擊犯罪,刑法規定,搶劫者一律判處死刑,結果導致搶劫犯在搶劫時,幾乎都會殺死受害人。
所以,在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問題上,還要在綜合考慮社會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加強社會綜合治理。
同時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預防食品安全犯罪的體系,改善食品企業發展環境。只有真正建立起食品藥品安全的長效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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