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知假買假有權要求商家賠償嗎?
發布日期:2022-01-19 
來源: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微信號   瀏覽次數:42456
河南食品網訊:
看到法律對商家欺詐、售假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可能帶來的紅利及威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打假人”,或以盈利為目的,或為了實現正義,在明知商品存在問題的情形下仍然購買,隨后要求商家退貨并給予三倍或者十倍價款的賠償。那么,知假買假能否要求商家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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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花山法院慈湖高新法庭近期審結的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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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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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原告馮某某在明知所購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通過淘寶網在被告某某百貨店購買了價值245元的日本進口嬰幼兒乳制品,其在收到涉案商品后即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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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出售的涉案奶粉在淘寶店鋪標注的產地為日本,屬于進口食品,但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見有中文標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7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及第148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被告通過網絡銷售的日本進口奶粉不是我國目前準入的食品,且被告也未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海關發送的通關證明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故認定涉案奶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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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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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該案中馮某某知假買假,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馮某某有權主張退款及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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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知假買假者向商家主張賠償金都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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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當前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能夠獲得賠償一般限于食品、藥品領域,這是因為食品、藥品是直接關聯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近幾年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允許“打假人”索賠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而對于食品、藥品領域以外的其他消費品,知假買假者向商家主張賠償金的訴請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一方面,是因為《消保法》規定享有賠償權的主體是消費者,也即以個人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的人,但“打假人”并不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其實際上并沒有受到欺詐,根據《消保法》的規定,消費者只有受到欺詐才能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在當前消費維權的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該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且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故對牟利性打假行為秉持謙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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