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2年第6號)
發布日期:2022-01-22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907
河南食品網訊:
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0月22日發布的《關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1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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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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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云臺農家(經營者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尚優食品銷售商行)在拼多多(手機APP)銷售的、標稱四川省成都唯頂匯風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鐵棍山藥粉條,其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吉林省食品檢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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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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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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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鐵棍山藥粉條共計600袋,規格500g/袋, 生產日期2021-07-05,已全部銷售,企業及時發布召回通告,沒有產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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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的,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及基準(2020版)》,禹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業發展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并處罰款5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禹市監處〔2021〕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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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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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武陟縣尚優食品銷售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 但該商行能夠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焦作市武陟縣尚優食品銷售商行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焦市監罰決字〔202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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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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