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2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22-03-29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833
河南食品網訊:
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1月19日發布的《關于1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5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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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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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銷售的、來自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盛源水產店的冰鮮海鱸魚,其中恩諾沙星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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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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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從中牟縣盛源水產店購進該批次不合格冰鮮海鱸魚6.4公斤,貨值金額253.44元,已全部銷售,企業發布召回通告,沒有產品召回。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中牟縣盛源水產店(另案處理)送達檢驗報告及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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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應當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因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該批次“冰鮮海鱸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93.36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市監處罰〔202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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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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