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2年第10號)
發布日期:2022-03-29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235
河南食品網訊:
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2月24日發布的《關于11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0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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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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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商都路分公司銷售的、來自河南小丁商貿有限公司的鯉魚,其中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檢驗所)。河南小丁商貿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檢驗結果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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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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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河南大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商都路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從河南小丁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鯉魚4.4公斤,貨值金額85.3元,已全部銷售,企業發布召回通告,沒有產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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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商都路分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應當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因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該批次“鯉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河南大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商都路分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5.46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市監處罰〔202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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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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