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地市監局敗訴!對過期原材料進入食品處理區罰款5萬
發布日期:2022-06-15 
來源:食藥法苑   瀏覽次數:1017
河南食品網訊:2018年5月7日,泌陽食藥局在對小太陽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的操作間內有已經開封的食用堿面和小蘇打各一袋,該兩袋產品已經超過保質期。2018年6月13日,泌陽食藥局以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照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了(泌G)食藥監食罰[2018]第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小太陽幼兒園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廚大媽食用堿面一袋、食品小蘇打1袋;2.罰款伍萬元整。小太陽幼兒園認為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形成本訴。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存在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根據生產生活經驗,堿面和小蘇打并不是一種廣泛適用于日常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調味品,一般僅用于面點加工和衛生清潔。在被告現場檢查時及對原告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均沒有發現原告使用了該兩類添加劑,且原告對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也一直未予認可。被告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原告使用了該兩種食品添加劑進行食品加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相反,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園沒有購買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料面粉,同時,提交了該園食用的饅頭全部系從外部購買的詳細進貨臺賬和票據,印證了原告所述的沒有使用該兩種食品添加劑加工饅頭,只是用于灶臺和抹布的去污的訴稱理由,即原告有證據證明其在食品生產加工中未使用該兩種食品添加劑。因此,被告以此認定原告存在違法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屬于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一、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沒有事實根據。第一、上訴人在答辯人操作間臺下發現開封的堿面與小蘇打一袋,但是堿面和小蘇打還可以用于日常洗滌和去污,使用過期的去污洗滌用品不構成違法。第二、答辯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使用該堿面及小蘇打,兩種添加劑只能用于生產饅頭,答辯人提供了證據證明饅頭系從園外定點購買。第三、開封不代表一定是過期后使用,上訴人用推測的方式認定開封的食品添加劑一定是被上訴人在過期后用于食品生產,依法不能成立。第四、關于泌陽食藥局所引用的《關于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復函》,泌陽食藥局在對答辯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并未引用該復函作為認定答辯人的法律依據。該函明確的是預包裝食品,并不是食品添加劑。二、答辯人并沒有對兩種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進行虛假標注,一審認定泌陽食藥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正確的。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本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發現的堿面和小蘇打不是廣泛適用于日常加工食品,一般用于面點加工和去污清潔,被上訴人小太陽幼兒園有證據證明其在食品生產加工中未使用該兩種食品添加劑,其辯稱用于去污清潔的理由符合生活常識。上訴人食藥局認定被上訴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并對其予以處罰,主要證據不足。被上訴人沒有對兩種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進行虛假標注,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予以撤銷,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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