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預包裝食品抽檢不合格的責任認定看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標準
發布日期:2022-08-01 
來源: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572
河南食品網訊:近期,我局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2022年3月5日該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某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其轄區內某超市(簡稱A超市)銷售的魚皮花生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花生是由我局轄區內某食品經營部(簡稱B食品經營部)向A超市銷售的。該市場局移送的理由,是B食品經營部負責人向其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承認該批次花生抽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B食品經營部儲存不當所致。過氧化值是指油脂中不飽和脂肪酸被氧化形成過氧化物,是油脂酸敗的早期指標。一般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但食用過氧化值嚴重超標的食品可能導致腸胃不適、腹瀉等癥狀?!妒称钒踩珖覙藴?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中規定,魚皮花生(屬于:其他類)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的最大限量值為0.50g/100g,A超市被抽檢涉案魚皮花生實測值為0.620g/100g。該魚皮花生的生產廠家為某食品廠(簡稱C食品廠),其被抽檢的這個批次魚皮花生,規格:0.1KG/包,生產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質期:6個月,儲存條件:陰涼干燥通風處。該魚皮花生屬于預包裝食品,其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產品在儲存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過度氧化;也有可能是生產原材料儲存不當,導致脂肪過度氧化,使得終產品過氧化值超標,即既有可能是C食品廠生產環節不當所致,也有可能是A超市和B食品經營部銷售過程中儲存不當所致。這個案件的奇特之處,在于從生產環節到流通環節看似A超市、B食品經營部、C食品廠都有責任,但從他們各自角度又都能夠免除自身的責任。1.能否向廠家追溯?預包裝食品在出廠時生產企業都會進行出廠檢驗或送至檢驗機構檢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較大程度減少了經銷商的責任風險。經查,C食品廠在該批次花生出廠時向某檢驗機構進行了送樣檢測,在銷售時向B食品經營部提供了企業資質、銷售單據和出廠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該批次花生出廠時過氧化值(以脂肪計)實測值為0.031g/100g,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也就是說該批次花生出廠時是合格產品。由于該花生過氧化值超標有可能是銷售環節儲存不當所致,所以追溯生產廠家的生產責任行不通。2.A超市能否免責?2022年3月2日,B食品經營部將上述魚皮花生銷售至A超市。A超市進貨時查驗了B食品經營部經營資質、銷售單據和同批次花生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其經營場所貨架符合“陰涼干燥通風”的儲存條件。2022年3月5日,該批次花生被當地市場監管局進行了監督抽檢,該批次花生在A超市僅上架銷售4天就被檢測為不合格產品,相較于該花生6個月保質期,A超市必然感到很冤枉。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當地市場監管局對A超市免予行政處罰合情、合理、合法。3.能否直接處罰B食品經營部?在接到移送函后,我局進行了集體討論,認為僅憑B食品經營部負責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足以對B食品經營部實施行政處罰,因為《情況說明》屬于證人證言,是單方面的口供,該批次花生的生產環節、抽檢環節均不到其經營場所發生,故屬于“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由此可見,B食品經營部好像也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四、對B食品經營部實施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需要怎樣的證據標準?保質期6個月的預包裝食品,在市面流通僅3個月就被抽檢為不合格食品。如果A超市、B食品經營部、C食品廠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那么食品監督抽檢就失去了基本意義。我們認為只有查清事實,找到該批次花生不合格的真正原因,查清誰應當對此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才能客觀公正的做出行政處罰。為此,我局又進一步深入調查,經查B食品經營部2022年1月3日采購了上述魚皮花生,直至2022年3月2日銷售至A超市,進貨之初B食品經營部負責人由于家中有事把該花生放在貨車上1周,后存放至其倉庫約2個月。經檢查,我局發現B食品經營部是臨街商鋪,其倉庫較為簡陋,用來運輸食品的貨車通常停放在店鋪前側,由于無遮擋物易被太陽暴曬。經詢問,其負責人表示與A超市是長期合作關系,銷往A超市的食品都是由自己員工放到貨架上,臨期食品也是自己員工負責下架回收,以往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A超市銷售環境符合陰涼干燥通風的要求,確實是因為自己儲存不當才導致該批次花生提前變質。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此案中,如果對A超市直接實施行政處罰是沒有問題的,但A超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免罰情形。C食品廠在食品出廠時進行了出廠檢驗,也足以證明自身沒有責任。從證據角度看,B食品經營部明顯處于不利情形,符合行政處罰要求的“主要證據充分”或者“明顯優勢標準”,可以對之實施行政處罰。由此,對比刑事案件證據標準“證據確實、充分”與“排除合理懷疑”,此案不能排除花生在A超市購進后4天內突然發生變質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不符合常理,因為在符合儲存條件的情況下花生保質期是6個月,僅上架僅4天就發生變質不符合油脂腐敗漸變的規律。雖然對B食品經營部實施行政處罰,不能稱之為“鐵案”,但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即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同理,A超市如果因為此次抽檢受到行政處罰,按照民事案件的“優勢證據標準”,也是有充分理由向B食品經營部要求索賠的。經過綜合判斷,我局認為由于B食品經營部沒有嚴格按要求儲存食品導致其腐敗變質,對銷售不合格食品應負主要責任,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食品腐敗程度較低,產生的社會危害輕微,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B食品經營部予以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我局最終給予B食品經營部沒收違法所得37元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此案件結案后,我局對B食品經營部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嚴格按儲存條件要求存放食品,盡量減少食品在倉庫停留時間,確保對外銷售的食品安全新鮮。通過此案,我局認為達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有效的規范了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