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制止餐飲食品浪費違法行為典型案例(第一批)
發布日期:2023-04-24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管局   瀏覽次數:44666
河南食品網訊: 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積極勸阻食品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為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社會氛圍,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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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開封禾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2023年3月14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開封禾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進行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該餐飲公司門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開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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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駐馬店市汝南縣小超麻辣熱干面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2023年2月20日,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汝南縣小超麻辣熱干面餐飲店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汝南縣小超麻辣熱干面餐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食品浪費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處罰。2023年3月10日,執法人員在責改復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積極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服務人員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的食品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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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安陽市文峰區海珍麻辣大盤雞餐飲店未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案2023年3月22日,安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監管手段,發現文峰區海珍麻辣大盤雞店在外賣平臺的店鋪,未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經查,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安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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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毛小斌餐飲服務店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2023年3月29日,焦作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毛小斌餐飲服務店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焦作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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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許昌市魏都區仕賢餐飲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且拒不改正案2023年3月6日,許昌市市場監管局魏都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仕賢餐飲店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該店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服務人員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形。同時,發現當事人的后廚泔水桶內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費。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處罰。3月8日,魏都區分局對當事人責改復查時,發現該餐飲店包廂內客人消費時,服務人員仍然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形,導致包廂客人就餐結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魏都區分局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構成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許昌市市場監管局魏都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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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駐馬店市汝南縣富麗美食餐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2023年3月1日,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富麗美食餐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轄區宿鴨湖景區內富麗美食餐館存在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就餐人員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的食品浪費。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2023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責改復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改正以上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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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鶴壁市寶山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單位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案2023年3月28日,鶴壁市市場監管局寶山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寶山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寶山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單位食堂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就餐人員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之規定,鶴壁市市場監管局寶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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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信陽市平橋區習喜烘焙食品中心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2023年3月13日,信陽市平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平橋區習喜烘焙食品中心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信陽市平橋區習喜烘焙食品中心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之規定,信陽市平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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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執法稽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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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編:綜合規劃處(新聞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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