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級食品安全抽檢中,涉及我轄區惠安街道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現將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0日,我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于蘭考縣迎賓路中州御府商鋪的“蘭考縣范記大盤雞飯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取該餐飲店的餐具(碗),2023年5月11日,我局收到河南三方元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對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蘭市監責改(2023)惠責012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惠罰004號對其進行警告。2023年10月16日,對“蘭考縣范記大盤雞飯店”進行跟蹤抽檢,抽取該餐飲店的餐具(碗),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河南三方元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處罰情況:
范剛軍(蘭考縣范記大盤雞飯店)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行為違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所指的情形。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小作坊和小經營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的規定。承辦機構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2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號(蘭)市監處罰〔2023〕152號
蘭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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