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44822;生產日期:2023-01-01)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湯》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46206;生產日期:2023-02-11)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湯》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方中山胡辣湯海帶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湯)”(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51100;生產日期:2023-03-01)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湯》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10號、2023年12月11號收到三批次同種產品的檢驗報告,并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調查,遂合并辦理。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鄭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貨品在運輸、倉儲、銷售等環節造成的,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1.第一時間展開排查,并召回當批次所有未銷售產品。2.送檢同批次產品至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結果合格。3.加強產品流通運輸環節的跟蹤管理,確保產品在流通過程中持續符合要求。4.進一步加強對原輔材料的驗收檢驗,確保生產所用的原輔材料均符合標準要求。5.對生產車間、生產設備、生產空間,在原有清潔殺菌的基礎上,增加負離子、臭氧等設備設施進行多重殺菌,防止交叉污染,確保整個生產環境的安全。
二、河南麥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蕎麥牛筋面(膨化食品)”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麥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蕎麥牛筋面(膨化食品)”(抽樣單編號:GZJ23370000003137094;生產日期:2023-06-17)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3年11月2日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麥樂源食品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河南麥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新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對當事人生產同批次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23年11月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密市監處字〔2023〕206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案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涉及食品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水分自檢項目數值接近限值,經多方查找,發現是在生產產品時,因雨后天氣太悶熱濕度大,產品在生產烘烤后,在正常的涼制時間內,沒有完全達到晾干的標準,出廠檢驗時水分數值較高,但未超過標準范圍內,我公司以為沒有問題,遂包裝成品銷售。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對于不合格產品我司已停止生產并將設備拆除,所有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并熟悉GB17401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新密市新華路世紀聯華購物廣場經營的“老姜”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密市新華路世紀聯華購物廣場經營的“老姜”(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3062026;生產日期:2023-10-17)經河南省食品和鹽業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密市新華路世紀聯華購物廣場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新密市新華路世紀聯華購物廣場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在購進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新密市新華路世紀聯華購物廣場免于行政處罰。
四、滎陽市豫苑食府使用的餐具“扣碗兒碗”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滎陽市豫苑食府使用的餐具“扣碗兒碗”(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50973;加工日期:2023-11-14)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滎陽市豫苑食府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滎陽市豫苑食府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滎陽市豫苑食府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徹底。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餐具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清洗消毒,對消毒柜內餐具進行松散擺放,預留一定消毒空間,從而達到消毒效果。并購買檢測設備定期對餐具進行檢測,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確保顧客飲食安全。
五、滎陽市李先生烙饃村使用的餐具“涼菜盤”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滎陽市李先生烙饃村使用的餐具“涼菜盤”(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50975;加工日期:2023-11-13)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滎陽市李先生烙饃村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滎陽市李先生烙饃村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滎陽市李先生烙饃村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徹底。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餐具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清洗消毒,并購買檢測設備定期對餐具進行檢測,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確保顧客飲食安全。
六、河南沃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竹葉水風味飲料”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沃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竹葉水風味飲料”(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51134;生產日期:2023-08-24)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沃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河南沃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沃爾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七、新鄭市新煙辦路神大桶水店經營的標稱新鄭市書秀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新煙辦路神大桶水店經營的標稱新鄭市書秀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0351177;生產日期:2023-11-13)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書秀飲料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新鄭市書秀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標準,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新鄭市書秀飲料有限責任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8元;3.罰款8000元;罰沒合計8002.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到位,容器污染造成的;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多次召開全體員工會議,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嚴格對回收桶的清洗消毒。
八、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東風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經營的標稱新鄉市牧野區曉旭食品店生產的“老雞蛋糕”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東風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經營的標稱新鄉市牧野區曉旭食品店生產的“老雞蛋糕”(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3067933;生產日期:2023-12-04)經河南省食品和鹽業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東風路瀚海海尚分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永輝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鄭州東風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該公司在購進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九、鄭州市金水區豫興便利店經營的標稱平鄉縣品樂醬菜廠生產的“火鍋白玉蒜(鹽水漬菜)”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市金水區豫興便利店經營的標稱平鄉縣品樂醬菜廠生產的“火鍋白玉蒜(鹽水漬菜)”(抽樣單編號:GZJ23410000443067916;生產日期:2023-11-22)經河南省食品和鹽業檢驗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金水區豫興便利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鄭州市金水區豫興便利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該公司在購進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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