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扎實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處一批涉及校園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F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信陽市羊山新區某學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18日,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羊山新區分局收到某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羊山新區某學校餐盤清洗消毒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羊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第一時間送達檢測報告,當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羅山縣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1月3日,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組織校園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未按規定填寫《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在責令改正期限之后復查時,發現該幼兒園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仍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臺賬。該幼兒園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固始縣某學校未按要求留樣案
2024年4月19日,固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隱患檢查中發現,某學校食堂食品留樣記錄不完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當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淮濱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4月2日,淮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縣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抽查其副食庫貨架上山西陳醋的進貨查驗記錄、供貨商資質證明和購進票據,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4年4月12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4年4月12日,執法人員在復查時,又抽查其副食庫貨架上排骨味王調料的進貨查驗記錄、供貨商資質證明和購進票據,當事人現場仍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淮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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