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質監局公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一)》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報線索程序規定》,凡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
近日,北京市質監局公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一)》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報線索程序規定》,凡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符合所規定標準的案例,即可直接移送公安機關,屆時公安、檢察、法制辦同步配合,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新京報》7月20日)
這一機制,被稱為“行政與司法的無縫對接”,指的是查處案件鏈條上的第一行動人,即行政監管和執法機關,與鏈條上的次位行動人,即公安與檢察等司法機關,在同一時間及案件起點上共同聯動,消除部門移送之障礙,縮短司法移送之時間,使案件更有利于盡快提起刑事訴訟,并走到案件處理鏈條上的終端:法院。
而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81條和第98條,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先有“行政處罰權”,之后才基于第一行動人自我的判斷,在“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這樣,“自我處理”與“移送處理”,形成了兩個互為相對獨立的過程,并沒有形成“無縫對接”的狀態,法律實施的效果如何,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自我處理”的公正和效率上。
一直以來,“部門分割管理”、“多頭重復管理”等制度痼疾,行政執法效果并未達到預期之效果,在食品衛生安全方面,仍然形勢嚴峻。“九龍治水”的結果,就是不同監管部門都存在“搭便車”心理。而在“以罰養家”的財政供養機制中,監管機構則有強烈的“收罰款了事”動機,最后變成“養魚執法”,違法者倒成了監管機構的“衣食父母”。這些制度障礙與利益關聯,導致行政監管機構既沒有用好“處罰權”,又不想把案件盡快移送司法機關,唯恐失去主導權,形成“行政與司法”隔絕狀態。
以2008年發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為例,早在事發之前半年,有關部門就接到投訴,卻沒有一個監管機構“發現問題”,這是典型的“搭便車”心理而導致的不負責任,等到媒體曝光后,有關部門才“徹查”,最終才有了司法機關的跟進。又以2010年年底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為例,當地酒精、食品添加劑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標簽廠家,生意興隆,制假在當地就是公開的秘密,當地監管部門收取罰款,唯“執法為利”,主觀上消極應對司法機關的介入,使制假造假,愈演愈烈。
從民事公訴和刑事訴訟的制度結構上看,我國法律當前并沒有把公訴權直接授予監管機關,監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合作之后,第一行動人手中的案子,才會移送到第二行動人。從美國等西方國家經驗看,大多數監管機關都擁有民事公訴及刑事公訴的權力。
因此,我國越在行政與司法之間打通關節,越有利于案件的處理,越有利于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繩之以法,可以說,北京此番“無縫對接”的嘗試,不僅在食品安全領域,而且在其他可以類比的領域中,都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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