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記者從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了解到,《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已經被列入2012年市政府規章制訂計劃正式項
22日,記者從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了解到,《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已經被列入2012年市政府規章制訂計劃正式項目。廣州市工商局官方網站掛出了《廣州市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修改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大型食品超市強制信息管理
記者從《辦法》中了解到,大中型食品超市對臨近過期食品的監管必須更加嚴格。例如,大型食品超市(綜合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應當使用信息化技術,按照前款要求建立電子臺賬,并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供貨者、生產者合法有效的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每種食品近半年內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辦法》還規定,食品經營者可自行確定臨近保質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同時,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鼓勵食品經營者采取折價、特價、買一送一等促銷方式加快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減少資源浪費。
現場制售食品當天過期
此前,《廣州市食品超市經營管理規范》在2012年4月1日實施后,記者走訪發現,不少超市的散裝食品,特別是現場制售的散裝即食食品管理仍不夠規范。《辦法》明確提出,食品經營者經營冷菜、冷葷、熟食、鹵味等即食食品,應當在銷售區域向消費者作出保質提示,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即食食品在常溫下保存期限為2小時,2小時內未食用完畢的,再次食用前應充分加熱。加熱前應確認食品未變質。值得注意的是,“當天營業結束時,未售完的現場制售散裝食品視為超過保質期食品”。
本次《辦法》還對生鮮牲畜產品進行了特別規定:“食品超市經營生鮮牲畜產品,應當將分割、分揀后的肉品置于冷卻保鮮貨柜或展示柜內銷售,不得在銷售現場實施分割或吊掛銷售。且經營冷卻肉,應當保證所銷售的肉品始終處于0℃-4℃的冷藏環境中。”
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上食品超市時發現有新鮮肉品好像肉菜市場那樣掛著賣的,那就說明這個超市已經違反《辦法》了。
售過期食品最高罰十倍貨值
《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超過保質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規定組織處理。任何情況下不得重新進入銷售環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生產企業。
至于對違反該《辦法》如何處罰的問題,《辦法》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質監和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經營行為的食品經營者列入黑名單。
如何界定臨近保質期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首創全國先河,提出食品臨近保質期的界定規則。所稱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臨近保質期限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即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3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保質期不足3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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