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種紛紛擾擾、真真假假的食品報告頻頻出爐,雖然事后被證明為烏龍事件,但最后卻都不了了之了,散布不實信息者在傷害企
河南食品網訊: ???? 近期,多種紛紛擾擾、真真假假的食品報告頻頻出爐,雖然事后被證明為烏龍事件,但最后卻都不了了之了,散布不實信息者在傷害企業和消費者后“一笑而過”,沒有承擔絲毫責任。對此,法律專家指出,食品安全問題雖然長期存在,但不排除某些企業之間惡性競爭所導致的不實信息傳播,散布虛假信息會觸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或為惡性競爭
近期,食品安全領域發生的兩件事讓市場炸開了鍋,一是方便面桶熒光物質超標,二是張裕葡萄酒農藥殘留致癌。雖然事后都被證實為烏龍事件,但類似的事件一再出現,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后是否有利益在作祟。
第一則消息源于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發布的一份報告。經查,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為2008年在香港注冊的社團,該協會秘書長董金獅同時任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二則消息則源于一家證券類媒體未經正式刊發、通過微博透露的“消息”。最后,該媒體辯稱“沒有說他超標,只是說其殘留最多”。
未經核實便發布的謠言正日益充斥著公眾的生活,一方面給社會帶來了無端的困擾和恐慌,另一方面給涉事企業和行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發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正在成為一些機構謀取利益、打擊競爭對手或迫使目標企業就范的手段。
法律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在做客中國經濟網訪談時指出,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容忍度在不斷降低,消費者常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覺得吃什么都不安全。但應注意,雖然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存在,仍不排除另一種情況,即某些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所導致的不實信息的傳播。
“這個問題長期存在,企業維權也比較難,除了企業,有時候對整個行業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pagebreak]
發布不實信息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都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專家表示,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微博時代“人人皆是記者”,網絡自由的情況下很難做到對各類信息的嚴格監管,不光食品安全領域,各個領域的謠言都會滋生。
吳法天指出,網絡信息發布前無法審核,只能在事后追責,散布虛假信息會觸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需引起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須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和罰款。
“如果情況比較嚴重,散布的信息引起了社會的恐慌,比如說有生化武器、大腸桿菌疾病、核輻射等,類似這種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上會面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間組織監管尚待法律完善
隨著公眾對食品安全領域問題的日益關注,除了政府權威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外,公眾更容易被“民間消息”所吸引,這其中有專家學者的調查性報告及建議,也有行業協會的調查報告。與此同時,不乏打著維護公眾利益的幌子、借似是而非的食品安全信息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機構組織。
專家指出,這些機構組織往往“名頭很大”,以此“唬住”不明就里的小型企業。吳法天指出,一些機構選擇在香港注冊,是借此打法律擦邊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蒙騙不懂行的人。
“每個月從這些所謂的會員單位里面收取一定的金額作為經費,積少成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都會涉及到會費的問題。實際上這是以公益的名義在施行經營的目的,從刑法上來講可能會涉及到非法經營的問題。” 吳法天說。
目前,我國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法規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主要用于規范民間組織登記行為,對民間組織的監督管理尚缺乏一定力度和深度。
吳法天表示,我國的NGO(非政府組織)剛剛起步,目前仍需要相關法律來規范和引導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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