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新網 有專家推測,此次調整也傳遞出一個信號,即十二五期間的機構改革也許會以食安辦為基礎,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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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推測,此次調整也傳遞出一個信號,即“十二五”期間的機構改革也許會以食安辦為基礎,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重大調整。
中央編辦日前發文對食品安全監管有關職責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機構編制進行了調整。原來由衛生部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項職責劃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中央編辦是在《關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機構編制和職責調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11〕216號)中發布這一調整的。
該批復還同意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增設政策法規司、宣傳與科技司,分別承擔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擬訂、宣傳教育和科技推動等工作。同意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為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方面,食安辦和衛生部素來職責不清。2009年2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
但2010年12月6日的《中央編辦印發關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機構設置的通知》又規定,國家食安辦的主要職責包括“承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綜合協調任務,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地方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衛生部依《食品安全法》綜合協調,食安辦依‘三定’方案綜合協調,這方面的體制問題已多次受到詬病。”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對財新記者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對財新記者舉例指出,2011年3月中旬,瘦肉精豬肉曝光,農業部迅速介入,組織督導查處。因為涉及多部門的監管,衛生部也迅速組織綜合協調。但國家食安辦在一天之后也介入其中,聯合七個部門,組成了國務院聯合工作組。這時,衛生部就只能將之前收集來相關信息轉交食安辦,綜合協調轉由食安辦實施。由此引發的問題是:一旦事故發生,究竟由誰來負責綜合協調?
但在王貴松看來,此次調整卻明顯“違法”,“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他認為,此次調整“意味著國務院食安辦的‘實權化’”,但未必有助于食品安全監管的改善。
在王貴松看來,食安辦所掛靠的食安委本身定位于“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是一個虛體,因此食安辦也應是虛體,“即使目前獲得新的職責,增設機構,其人員力量和處理食品安全的經驗仍然不足。”
不過,宋華琳指出,現實中的情況是,盡管衛生部依法承擔“綜合協調”職責,但其實際上難以履行這一職責。而中央編辦此次調整,或將解決兩者職責沖突。
值得注意的是,與“綜合協調”職責完全劃歸食安辦不同,另兩項劃歸食安辦的職責都包括“重大”二字。
有專家推測,此次調整也傳遞出一個信號,即“十二五”期間的機構改革也許會以食安辦為基礎,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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