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管理辦法(豫食藥監法〔2011〕160號)
發布日期: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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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管理,根據《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及《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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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管理,根據《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及《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和省政府對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的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必須持有《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以下簡稱《執法監督證》),方可進行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或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的申報、發放、失效證件公告和日常管理工作。人教處負責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申辦《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發放范圍:
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處、醫療器械處、藥品安全監管處、藥品流通監管處、稽查局的行政執法人員;
2.各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科、醫療器械科、藥品安全監管科、藥品流通監管科、稽查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
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事相應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六條 《執法監督證》發放范圍:
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主管法制的副局長以及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
2.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主管法制的副局長以及法制機構工作人員;
3.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副局長以及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辦證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辦理《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
1.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之內,并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范圍。
2.有良好的業務素質,能夠熟練運用《藥品管理法》及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經行政執法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3.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中忠于職守,公正廉潔,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4.擔負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還應具有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責、經驗和知識。
第八條 申請發證程序
每年4月、11月為新辦《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時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調整、輪崗、新進執法人員,原無《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的,由本單位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局長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逐級申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市局按照第七條規定的發證條件和范圍對縣局及本單位申請發證人員進行嚴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逐一填寫《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申請表》或《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申請表》,經局長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省局對照發證條件和范圍進行審查,報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由主管局長簽字發證。
省局人員調整、輪崗、新進執法人員,原無《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的,由處室提出申請,人教處對照第七條規定的發證條件和范圍進行資格審查,政策法規處報主管局長審定,報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由主管局長簽字發證。
第九條 培訓、考核
1.培訓內容
(1)綜合培訓重點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行政執法基本知識等。
(2)專業培訓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重要規章等。
2.培訓對象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調整、輪崗、新進執法人員,原無《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的,必須參加培訓。
3.培訓方式
申請發證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學習內容組織培訓或自學。
4.考試審核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發證人員由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考試審核;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省局機關申請發證人員由省局組織進行考試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依照規定程序申請領證。
第十條 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所有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開展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持《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所有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必須持有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不持有或未出示兩證證明其身份的,屬于執法程序違法。
第十一條 年度審驗
年度審驗工作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審驗工作程序是:
1.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自查,寫出初審報告,連同《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于11月底報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全面審驗。嚴格按照發證條件和范圍進行審驗,確認持證人員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或執法監督資格。
3.對于不具備發證條件以及在行政執法或執法監督工作中嚴重違法的人員,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暫停行政執法或執法監督資格;對于符合條件、可以繼續持證的人員,由省轄市局于12月20日前統一將《行政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送省局加蓋年度審驗章。
4.重點抽查。省局組織人員對市、縣局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的主要內容是對持證人員違法執法的處理、執法人員亮證執法以及對“兩證”的審查、年審、管理情況等。
第十二條 嚴格“兩證”管理,確保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的規范運作。
1.持證人員調出執法單位或者調離執法崗位,所在單位必須收回其所持《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交還發證機關。省局持證人員調出或者調離執法崗位,由人教處通知本人將《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交政策法規處。否則,不予辦理有關調動手續。
2.持證人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證件嚴重損毀的,應由持證人書面寫明情況,單位出具證明并加蓋單位印章,之后持單位證明和被毀證件到省局換領新證。
3.持證人員嚴重違法執法,應由所在單位收回所持證件并交還發證機關,或者由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對其所持證件予以收繳;拒不交出的,予以注銷并追究其行政責任。
4.持證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被開除、辭退處理的,應由持證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收回其所持證件并交還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5.持證人員不慎將證件丟失,應由本人寫明丟失情況,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并加蓋單位印章,同時應將證件名稱、編號在市級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之后攜帶報紙聲明、單位證明到省局補辦。
6.偽造、變造、涂改《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封皮及內文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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