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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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綠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監督管理,確保基地建設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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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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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監督管理,確保基地建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農綠[2005]2號)和《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驗收辦法》(試行)(農綠[2006]6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監督管理是指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部綠辦)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對基地建設單位的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管理和產業化經營等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三條 所有基地建設單位每年必須接受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統一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及省綠辦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如下:
(一) 農業部綠辦和中心的工作職責
1、 制定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2、 組織開展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3、 指導和考核省綠辦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4、 組織對重點基地進行監督抽查;
5、 依據有關規定,對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基地做出取消基地稱號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6、 向綠色食品系統通報有關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二) 省綠辦的工作職責
1、 負責所轄區域內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2、 根據農業部綠辦和中心的有關規定,制定當地的基地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并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備案;
3、 依據有關規定,對基地建設單位年度檢查做出結論,并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備案;
4、 配合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重點基地實施監督抽查;
5、 完成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委托的其它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綠辦應當明確分管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負責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
第六條 省綠辦應建立完整的基地監督管理工作檔案。檔案材料應包括基地單位創建申報材料、《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證書》復印件、基地年度自查報告、省綠辦年度檢查報告、《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監督管理綜合意見表》(以下簡稱綜合意見表,見附件)等。
第三章 基地監督管理方式
第七條 年度檢查由基地建設單位自查、省綠辦實地檢查、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備案審查組成。
第八條 自查是基地建設單位按照基地建設的標準和驗收要求,對基地標準化生產運行的實際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出自我評價。
第九條 實地檢查是指省綠辦對基地標準化生產的落實情況及保障體系運行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實地檢查應在作物(動物)生長期實施。實地檢查不得少于聽取匯報、資料審查、現場檢查、訪問農戶和產業化經營企業、總結等工作環節。要求對每個工作環節進行拍照,并附在年度檢查報告后。
第十一條 實地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基地建設組織管理體系、生產管理體系、農業投入品管理體系、技術服務體系、監督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產業化經營等運行的基本情況。
第四章 基地監督管理結論處理
第十二條 省綠辦應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基地自查報告、基地檢查報告及綜合意見表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年度檢查結論為整改的基地建設單位必須于接到省綠辦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省綠辦申請復查。省綠辦應及時組織整改復查并做出結論。三個月內不提出復查申請或復查不合格的由省綠辦報請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取消其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
第十四條 對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單位,省綠辦在做出結論后應立即報請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取消其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并負責收回證書及匾牌。
第十五條 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對省綠辦上報的材料進行備案審查,并以文件的形式對基地年度監督管理的結果進行確認并下發。對于監督管理結論為不合格的基地,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將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創建申請。
第十六條 基地建設單位對省綠辦年度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省綠辦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出復議申請,農業部綠辦和中心于接到復議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原因而致使基地喪失了建設條件的,基地建設單位應及時經省綠辦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出暫時停止使用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的申請,并將基地證書和匾牌交省綠辦。待條件恢復后,經省綠辦實地驗收合格后再行恢復其稱號。
第十八條 由于生產管理等原因而致使基地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基地建設單位應及時經省綠辦向農業部綠辦和中心提出停止使用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的申請,并將基地證書和匾牌交省綠辦。基地建設單位由于其它原因,也可自愿申請停止使用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稱號,并將基地證書和匾牌交省綠辦。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對上述兩種情況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 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對省綠辦的基地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 農業部綠辦和中心對基地監督管理工作業績顯著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及其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綠辦和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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