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確保規范、準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根據
??? 第一條 為了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確保規范、準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重大復雜案件)是指案件情況復雜、違法情節嚴重或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等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三條 下列情形為重大復雜案件:
(一)擬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擬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和擬撤銷藥品、醫療器械批準證明文件的;
(二)擬對涉案單位或其有關責任人進行資格罰的;
(三)案值金額三萬元以上的;
(四)有關職能部門對案件處理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
(五)上級機關掛牌督辦的;
(六)影響較大的涉外案件;
(七)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四條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復雜案件,稽查機構應進行案件合議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同級機關的法制機構復核簽字后,報請案件審核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確定會審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
第五條 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確定重大復雜案件的標準,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采用會議形式,局領導和案件審核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由案件審核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必要時確定其他人員參加。
參加或者列席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第七條 進行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時,案件承辦人員或稽查機構負責人應首先簡要介紹案件的有關情況,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主要證據、程序步驟、擬處理意見及依據、存在問題或分歧意見等。
第八條 集體討論的內容應針對稽查機構介紹的有關情況進行,包括立案依據是否充分并符合規定,對案件情況的調查或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是否恰當,處罰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方面,最后應形成處罰決定或處理意見。
第九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處理意見或決定的案件,應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由主持人決定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另行決定的除外。
第十條 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領導批準、簽發。
第十一條 對重大復雜案件集體進行討論除應填寫《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外,還應進行會議記錄;《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由稽查機構負責填寫,會議記錄由法制機構負責。
兩個記錄均應如實反映現場討論的真實情況以及形成的最后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未形成一致意見或決定的,也應在記錄中如實反映。參加集體討論的全體人員應分別在兩個記錄上簽名,《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應歸入本案案卷,會議記錄由法制機構負責保存。
第十二條 如因工作需要查閱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兩個記錄的,應經法制機構或稽查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報經案件審核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十三條 在集體討論的重大復雜案件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未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前,參加或者列席該案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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