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
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嚴格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下同)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誠信經營,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使用各類非法添加物,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時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禁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對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銷相關證照,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要求其對造成的危害進行賠償,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生產販賣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四、嚴禁非法制售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生產單位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注明“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并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和飼料生產經營單位銷售。
五、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規定落實相關記錄、查驗制度。對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者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責令立即停產、停業。對上述違法行為,同時依法予以其他相應處罰。
七、歡迎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舉報提供的線索,有關單位應認真調查處理。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農業部
商務部 衛生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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