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 號) 中有關部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 號) 中“有關部門要制定依法嚴懲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具體辦法”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專項工作中,按照職責分工對發現的食品非法添加和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
三、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也不得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不構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產的相關物品,按上限處以罰款,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一律取消備案資格。
(一)使用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明確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衛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質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
五、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上限處罰;對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四條從重處罰。
六、對食品生產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藥物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要求標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成份。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而未標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從重處罰;標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從重處罰。
八、對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按規定落實相關記錄、查驗制度,對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上限處罰;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相關產品的生產及出廠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生產許可證。
九、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格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關于加強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案件查辦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 [2011] 14號)和即將發布的《國家質檢總局 公安部關于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加強涉及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查處和司法移送工作,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
十、對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各地質監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取締。
十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出口的食品中添加劑的使用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明確要求的,應符合合同規定。合同無規定的,應符合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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