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于 1月 9日起施行。根據該《解釋》,國家機關
河南食品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于 1月 9日起施行。根據該《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有毒食品或假藥流入社會,將按瀆職罪從嚴懲處;"集體研究"實施瀆職,責任人應追刑責;致 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謊報瞞報加重處罰。
《解釋》第九條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另外,《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 2人、輕傷 3人以上,或者重傷 1人、輕傷 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 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以往,對于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這種"抓大放小"的情況,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明確刑事責任主體,確保刑事打擊重點,《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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