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力度,規定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力度,規定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就構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嚴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結果,將加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典型案例
案例1 用病死豬肉制售臘肉 5名不法分子獲刑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間,無業人員鄭某指使張某冒充保險公司臨洮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對生豬養殖戶投保的生病母豬死后進行理賠、尸體處理的過程中,違反公司銷毀死豬尸體的規定,擅自留存病死豬尸體,將內臟進行清理后,運至鄭某在臨洮縣的租賃房屋進行加工。繼而再由鄭某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販賣給熟肉制品商販王某。而王某則將非法購進的5噸病死豬肉加入紅色素等材料加工制成臘肉、臘腸,販賣給城關區張蘇灘和綠色市場兩家商販,向公眾銷售。2012年3月25日,警方在王某位于劉家灘的加工點查獲死豬1040公斤、凍肉73公斤;已加工的臘肉65公斤、臘腸62公斤、腌制臘肉20公斤及其向商販販賣肉制品的收據。與此同時,鄭某租用的冷庫中重達20噸的260頭病死豬也被警方查獲。
2013年2月1日,城關區法院依法對5人作出有罪判決,分別判處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并處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案例2 湯料中添加罌粟籽 拉面館老板被判刑
2011年6月,被告人馬某購買碾磨成粉末狀的罌粟籽,并摻入拉面湯調料內。6月8日起,馬某在位于銀川市金鳳區其經營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館”的拉面湯內加入摻有罌粟籽粉末的拉面湯調料,制作牛肉面銷售,每碗牛肉面銷售價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該牛肉面館因拉面湯中檢出那可丁、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成分而被銀川市金鳳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封。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馬某明知罌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為謀取利益,其仍將罌粟籽粉摻入食品中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湯調料予以沒收。
案例3 產銷偽劣臘肉50噸 男子一審領刑12年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間,益陽男子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安化縣長塘鎮自己家中,建立臘肉制品生產小作坊。為了賺取非法利潤,他先后在益陽市桃江縣武潭鎮收購病死豬肉7噸,并從其他地方收購部分病死豬肉。而后,他將這些豬肉與從國家儲備庫購買的冷凍肉混在一起,與其妻子蔣某等人一起加工成“姚四臘肉”出售。在此期間,姚某等人共制成臘肉50噸。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價格銷往長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經銷商,銷售總金額達100萬元。2012年2月24日,姚某等人正在制作臘肉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已腌制好的臘肉300公斤、成品臘肉1.9噸、生豬肉5.1噸、正在熏烤的豬肉200公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被告人姚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嚴懲。法院一審判處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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