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12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酒類產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各環節監管制度,強化全過程監管
(一)嚴格酒類生產環節監管。質檢部門要嚴把酒類生產許可關,從嚴審核新建酒類生產企業,依法關停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企業。完善酒類生產許可相關規定,嚴禁酒類非法分裝,對使用外購原酒加工灌裝的企業進一步嚴格許可條件,并將其列為生產許可證單獨審核項目。加強日常監管,制定監督檢查操作規范,全面檢查原料采儲、生產記錄、出廠檢驗、生產環境條件等,嚴厲查處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用物質以及濫用甜味劑、色素等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對主要原料無進貨記錄或原料數量與據產品數量測算所需原料數量明顯不符的酒類生產企業,一律嚴肅追查,依法嚴懲制售假冒偽劣行為。重點開展對使用外購原酒加工灌裝企業的專項檢查,加強對外購原酒來源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對進口原酒要核查進口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等有關文件,并重點核查出廠銷售數量與進口原酒數量是否相符、出廠產品標簽與進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二)嚴格流通環節監管。工商部門要嚴格酒類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細化和完善相關流通許可制度,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酒類經營者。加大市場巡查力度,督促酒類經營者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酒類產品合格證等文件,并做好相關記錄,從嚴懲處違法經營行為。舉辦酒類相關交易會、展銷會、博覽會等活動的地方政府和主辦單位,要嚴格審核參展單位資格,實施全程駐場監管,嚴厲查處在會展場所內及周邊展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行為。
(三)嚴格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酒類產品專項整治,對餐飲服務單位外購及自釀或調配的酒類產品進行全面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切實加強酒類產品采購管理,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對不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以及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和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單位,依法從嚴處罰。
(四)嚴格進出口環節監管。海關、質檢等部門要強化酒類進口監管。嚴厲打擊酒類走私行為,規范進口酒類申報,充實價格信息等資料,查處原產地瞞騙等不法行為。加強監督檢驗和標簽核對,對檢驗不合格、標簽不規范的產品依法采取監督銷毀、退運、技術整改等處理措施。對從事酒類進口業務的境內外企業和個人實施備案管理,進一步明確相關資質要求,督促進口酒收貨人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加強酒類出口企業備案管理,嚴格監督檢驗和產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類產品出口。
(五)強化重點部位監管。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大對酒類生產加工小作坊、專營店、批發市場、酒吧等重點場所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行為。對酒類生產加工小作坊相對集中的地區,當地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各市、縣政府重點加強對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的監督巡查,切實防止其成為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生產、經營集散地。
二、加強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健全追溯體系
(一)加強檢驗檢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酒類產品質量安全抽檢范圍和頻次,強化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及甲醇、游離二氧化硫、糖精鈉、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點指標的監督抽檢,嚴格落實隨機抽檢制度,逐步推行異地檢驗,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出廠檢驗制度。研究推廣假冒偽劣酒類產品鑒別檢測技術,完善酒類生產用菌種鑒定技術。
(二)做好風險監測評估。衛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將酒類列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重點內容,加強對白酒、葡萄酒、黃酒等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質的風險監測和評估,并根據監測和監督檢查情況及時調整監測范圍和重點。
(三)完善酒類安全標準。衛生部要抓緊修訂《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葡萄酒等酒類生產衛生規范,研究制定氨基甲酸乙酯等限量和檢測方法標準。開展酒類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跟蹤評估,完善添加劑使用管理規定。
(四)健全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有關部門要強化各環節查驗、記錄的銜接,提高可追溯性。建立全國統一的酒類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以白酒和葡萄酒為重點,開展酒類電子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逐步實現從原料采購、生產、倉儲、運輸、批發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實現酒類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確保在各個環節都能快速辨別產品真偽。
三、加大偵辦懲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一)有效堵塞制假原料來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原酒流通管理,嚴禁向不具備酒類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銷售原酒。加強對酒類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締不具備相關資質的酒類包裝材料生產、印刷單位,嚴厲打擊生產假冒酒類產品包裝、標簽等違法行為。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將廢舊酒瓶、瓶蓋、外包裝等銷售給不具備再生資源回收資質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時必須查驗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留存復印件,并詳細記錄銷售品種、數量等信息。餐飲服務經營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向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廢舊酒瓶、瓶蓋、外包裝等。
(二)嚴厲打擊非法制售行為。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市、縣由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嚴格落實責任,分片包干,全面徹底清剿無證生產酒類產品和非法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黑窩點";嚴厲查處假冒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產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在酒類生產經營中以"國家機關特供"、"軍隊特供"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要高度重視社會舉報和案件通報線索,全面核清原輔材料來源、產品銷售去向,及時通報有關地區開展追查工作,查清違法犯罪鏈條,嚴厲懲處包材印制、原料提供、生產加工、儲存運輸、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的違法犯罪分子。對轄區內長期存在非法制售窩點未及時查處的,要依法嚴肅追究分片包干責任人和政府分管領導責任。嚴密監測、堅決打擊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行為。鼓勵酒類生產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共同研發、推廣假酒鑒別技術,聯合開展打假行動。
(三)加大懲處震懾力度。各級監管部門對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實施處罰,并向社會公布違法單位和個人信息及處罰結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調查取證和刑事立案效率,嚴厲追究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違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重大犯罪案件公安部要掛牌督辦。各地區要細化完善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投訴賠償監督機制,特別要對酒吧、酒類專營店、批發市場、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等銷售量大的單位加大監督力度,明確監督員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依法嚴格監督落實"假一賠十"規定。酒類相關交易會、展銷會、博覽會出現嚴重制假售假問題的,要對舉辦地、舉辦方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地區舉辦類似活動的資格。酒類生產企業有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的,在嚴厲查處問題品牌產品的同時,還要依法暫停該企業所有品牌產品銷售并向社會公告,經查明情況并批批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銷售。
四、嚴格落實各方責任,強化保障政策措施
(一)落實企業責任。強化酒類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酒類生產經營者要建立完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依法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過程控制、檢驗檢測和自查自糾等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強化法制觀念,樹立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建立酒類產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其為質量安全直接責任人。酒類經營者應嚴格落實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定,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設置相關標識。加快推進酒類生產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抓緊建立酒類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商的信用檔案,對有失信記錄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強監管,將其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有過食品安全犯罪和嚴重失信記錄的要依法實行行業禁入。強化行業協會作用,促進行業自律,開展"放心酒"示范店建設。
(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酒類監管列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人力、物力和經費投入,保障監管工作需要。公安、商務、衛生、海關、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加強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監察機關要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完善保障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從嚴審核白酒生產企業新擴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快制定實施葡萄酒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合理規劃葡萄酒產業布局,推進釀酒葡萄種植規?;?,加強葡萄育種、采后處理等技術研發和優良品種推廣。商務部門要加強酒類流通行業管理,完善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鼓勵酒類連鎖經營,建設現代物流配送體系,強化酒類市場運行監測和酒類進口統計分析。工商部門要研究制定進一步嚴格酒類商標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質檢部門要完善我國酒類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制度。
(四)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酒類企業從業人員、假冒偽劣酒類產品生產銷售人員等主動提供線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加大獎勵力度,有效保護舉報人。積極支持新聞媒體對酒類行業的輿論監督,暢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視媒體反映的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新聞線索,及時核查并回應社會關切。
(五)深入科普宣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向酒類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廣泛宣傳相關法規標準、假冒偽劣酒類產品危害以及懲處措施,開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積極向公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識別假酒常識,切實提高廣大群眾識假辯假和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倡導健康飲酒、文明飲酒的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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