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生豬及生豬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我局組織制訂了《<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實施意見》,并經局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生豬產品食用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貫徹落實《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辦法》有關條款的實施要求
(一)生豬產品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許可
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市從事生豬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我局《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申請可委托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屠宰場、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申請。
(二)違禁藥物檢測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批發市場以及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設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肉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并按照《上海市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禁藥物自檢規范》(附件1)規定的檢測項目、方法和數量要求對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檢測。
(三)信息報告及備案
根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生豬及生豬產品經營者的采購合同及采購非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屠宰廠(場)的生豬及生豬產品信息,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批發市場及大型超市連鎖企業生產經營生豬產品相關信息按照《上海市生豬產品相關信息報告及備案規范》(附件2)的要求進行備案和報告。
(四)肉品檢驗合格證明
屠宰廠(場)、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應對生豬或生豬產品進行以違禁藥物檢測為重要項目的肉品品質檢測。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屠宰場、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應出具肉品檢驗合格證明或加蓋注肉品檢驗合格章。
(五)內臟預包裝標簽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生豬肝、腎、肺等內臟和肉糜出場前應進行預包裝。生豬內臟預包裝標簽上應注明生產單位、生產日期、重量、生產批號或檢疫合格證明等溯源信息。肉糜預包裝應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
(六)臨時限制措施
根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對生豬和生豬產品的采購、運輸采取臨時限制措施的,區縣分局或市食品藥品監督所應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相應建議,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重點監控措施
根據《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合理調配監管資源。對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單位,應采取增加監管頻次、提高抽檢比例、組織突擊檢查等手段,實行重點監控。
(八)生豬產品召回
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發現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責令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暫停該批次生豬或者生豬產品在本市的交易;并送實驗室按照國家標準方法進行復檢確認;復檢確認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權采取查封、扣押,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參照我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責令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經營者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
(九)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的定義
《辦法》中的生豬產品批發市場特指經市經委定點的肉品批發市場。
二、開展《辦法》培訓宣傳工作
(一)加強對食品藥品監督人員的培訓力度,全面領會《辦法》精神。為確保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人員能準確理解、掌握《辦法》的主要內容,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各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其中骨干人員培訓由市食品藥品監督所組織實施;其他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區(縣)分局結合日常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安排。
(二)積極開展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宣傳工作,確保《辦法》有效落實。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對生豬產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培訓,其中本市各定點屠宰場負責人、定點批發市場負責人、大型連鎖超市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工作由市食品藥品監督所組織實施;其它肉品經營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由各區(縣)分局組織培訓。
(三)積極開展社會宣傳。充分利用大眾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開展廣泛的社會法制宣傳,增強管理相對人依法經營意識,弘揚誠信經營理念,提高群眾依法維權的能力,為《辦法》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件: 1、上海市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禁藥物自檢規范
2、上海市生豬產品相關信息報告及備案規范
3、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