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已經在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從明年3月1日施行。12月7日,在本次會議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主要內容。
禁止采集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
《條例》明確,農作物種質資源依法受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農作物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省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批準。
省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本省特有的天然農作物種質資源、具有特色優勢或者特殊價值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及其他需要保護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予以重點保護。
省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庫、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地。需要占用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鼓勵科研育種機構、種子企業利用優異種質資源開展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等工作。
創新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
《條例》提出,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省級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省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在審定公告的適宜種植區域推廣。
省級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標準樣品不真實的以及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由省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列入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規定程序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未列入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選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
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
《條例》規定,農作物種子生產應當制定生產方案,建立生產檔案,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符合種子生產原理和技術標準,遵守種子檢驗、檢疫規程。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種子檢驗條件和質量控制制度,對生產經營的種子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種子不得銷售。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農作物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保證可追溯。
農作物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
同時,禁止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禁止以試驗用種的名義推廣、銷售農作物種子。
違法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條例》,對已撤銷引種備案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分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以試驗用種的名義推廣、銷售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貨值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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