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批準發布《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以下簡稱《排放要求》)地方標準,該地方標準于6月開始實施。
隨著海南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等方面的問題加快了近岸海域的富營養化,對沿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一定負面影響。《排放要求》明確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前的處理要求、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分級要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分級要求、尾水標準值、測定方法等內容,以更好保護生態環境。
海水養殖污染主要來源于清塘排水。針對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前的處理工作,《排放要求》提出,水產養殖尾水通過沉淀、過濾、凈化等方法處理后(處理方法不得新增污染物),達到該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在養殖池和沉淀池的清淤方面,養殖池和沉淀池應定期排干、曝曬、消毒,曬干的底泥外運安全處置,禁止外排。此外,該標準對水產養殖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固體廢物(包括死亡的養殖動物、殘餌、排泄物等),提出應妥善處置、嚴禁隨養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在尾水標準值方面,該標準提出的淡水水產養殖尾水懸浮物指標的標準限值嚴于農業農村部相應的標準限值;海水養殖尾水懸浮物指標的一級標準限值嚴于農業農村部的一級標準限值,二級標準限值嚴于農業農村部的二級標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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