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區別
1.特殊過程
這是質量認證行業經常使用的術語。1994版IS09000族標準沒有對特殊過程進行明確的定義,只在IS09001標準中有過描述:當過程的結果不能通過其后產品的檢驗和試驗完全驗證時,這類過程通常被稱為特殊過程:2000版標準則對待殊過程有了明確的描述,在ISO9000標準3.4.1條款的“注3”中作出了如下定義:對形成的產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經濟地進行驗證的過程,通常稱之為“特殊過程”。如焊接、噴涂、注塑、混凝土澆注等均為特殊過程。由于特殊過程的定義是以國家標準的形式給出,應為選用ISO 9000族標準的企業和從事質量認證工作的人員所采用。
2.特殊工種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并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因此,特殊工種的范圍在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是不一樣的,名稱也有差異。在某些地方政府制訂的行政規章中,有將特殊工種與特種作業相混淆的現象,如某地的《工業園區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就將特殊工種解釋成特種作業。有些采用IS09000族標準的企業把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人員從事的工作,在手冊或程序文件中規定為特殊工種,如質檢人員、計量人員、內審員、重要部件的裝配工等。因此,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準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3. 特種作業
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可見,特種作業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可以為涉及特種作業的企業和質量認證人員、職業安全認證人員等采用。
二、對從業人員要求的區別
由于特殊過程、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三者在概念上存在差別,對參與或從事這三種工作的人員也有不同的要求。
1.法律法規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特殊過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從事特殊過程工作的人員也沒有資格方面的要求。
對于特殊工種,由于各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所界定的范圍不一樣,在管理上也有差別。但是,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一般都要求經過相應的培訓(可以是內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勞動保護、工資福利及工齡管理等均有相應的規定。
法律法規對特種作業的要求十分嚴格,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均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教育培訓、考核發證有明確的規定。一些專門的行業性法規,如《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也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2.ISO 9000族標準及質量文件的要求
標準對特殊過程的控制是有要求的。1994版ISO9001標準要求,特殊過程“應由具備資格的操作者完成和/或要求進行連續的過程參數監視和控制,以確保滿足規定要求”;2000版ISo 9001標準則規定組織應對特殊過程實施確認,在適用時,應包括“為過程的評審和批準所規定的準則”、“設備的認可和人員資格的鑒定”、“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等。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識別出自己的特殊過程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作出規定,從人員、設備、方法等方面加以控制。
ISO9000族標準沒有規定對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要求,但企業如果將從事與質量有關的人員(如質檢、內審員等)納人特殊工種的范圍.則要根據情況,在質量體系文件中規定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等管理要求。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標準也沒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可以在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里明確對這些人員的管理。
在很多情況下,一個過程(如焊接)有可能既是特殊過程,又是特殊工種,還是特種作業。對于這類過程(工種、作業)應該注意識別,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規定相應的辦法加以控制。
三、特種作業范圍
按照標準的要求,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必須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因此,審核員對特種作業的培訓及持證上崗的審核,應成為對體系有效性評定的一個方面。那么,特種作業包括哪些范圍,對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規定呢?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指出,特種作業的范圍應包括:
電工作業;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登高架設作業;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壓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業;
爆破作業;
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規定的條件有年齡、健康狀況、文化程度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應由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進行。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頒發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每2年復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