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和《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精神,深入開展“地溝油”整治,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地溝油”回流餐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
“地溝油”主要是指從餐廚廢棄物中提煉出來的油脂,含有鉛、汞、砷等重金屬元素和黃曲霉素、苯并芘等毒性較大的化學物質,如經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將帶來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一)專項整治重點
1.打擊非法生產。以城鄉結合部和城市近郊區為重點,仔細排查和清理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摸清“地溝油”銷售渠道,對發現的問題追查到底,對黑窩點一律取締,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2.嚴查非法銷售。以食用油脂生產企業、食品加工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場所為重點,嚴格對分裝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的原料來源進行核驗,加強對使用食用油為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的檢查,嚴查油源購進渠道,嚴肅查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油脂、不可食用的牲畜產品煉成的油脂及過期變質油脂的行為。
3.禁止非法使用。以城市(鎮)、礦區、旅游景區等餐飲業集中地為重點地區,以食品生產小作坊、小餐館、餐飲攤點、火鍋店和學校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體食堂為主要對象,加強對食用油購貨記錄和票證檢查,依法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食用油和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行為。對使用“地溝油”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單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依法取締和懲處涉及“地溝油”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有效規范食用油生產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部門分工協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對“地溝油”的監管,規范“地溝油”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防止“地溝油”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食安辦負責組織協調整治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產生量、去向、用途等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開展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質監部門負責加強對食用油脂生產企業、食用油生產作坊的監督檢查,查明油源購進渠道,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及在生產中摻雜摻假的行為;負責牽頭依法查處非法提煉加工“地溝油”黑窩點和使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環境保護等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取締工作。工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回收、處置和深加工企業的登記注冊管理,對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開展對食用油市場的監督檢查,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購銷臺帳制度,以集貿市場、批發單位、食雜店等單位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衛生部門負責以整治小餐飲、火鍋店、旅游景區餐飲店、學校食堂、工地食堂為重點,開展對餐飲服務單位采購和使用食用油脂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查進貨查驗記錄及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督促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法查處使用“地溝油”和不明來源油脂烹飪食物的行為。環境保護部門協助質監部門做好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黑窩點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加強對規模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管,禁止直接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地溝油”問題的犯罪行為。同時,質監、衛生、工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定期開展對食用油的監督抽驗,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油,監督相關單位停止銷售、使用并銷毀,追蹤溯源,一查到底。
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
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經營單位和學校、機關公共食堂的食物原料和食物殘余,常常混有污水、洗滌劑和其他各種雜質,具有含水率、有機物含量、油脂含量及鹽分高,營養元素豐富等特點,有很高的回收價值,但在存放、收集、轉運及回填過程中極易發生腐敗,污染周圍環境。
(一)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會同省環境保護廳、省衛生廳研究制定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督促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建立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在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嚴禁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違法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牲畜飼料。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二)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管理。
1.各市、縣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應將餐廚廢棄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精神以及《福建省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中關于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廚垃圾的有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加強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設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及標準。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準入條件和標準要求,科學設定企業數量,合理劃定各企業的服務區域,大力培育專業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公司。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市場準入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不符合規定的要督促整改到位,補辦相關手續。
2.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督促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公司加強規范管理,建立餐廚廢棄物臺帳制度,設置統一標識,從業人員統一著裝,持證上崗,餐廚廢棄物收運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加大查處和收繳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運輸工具的力度,對非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違規違法行為按照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將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規劃,積極探索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技術工藝路線及管理模式,加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完善切合實際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體系,切實改變“自由處置”的狀態,提高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省發展改革、經貿、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科技、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加快建立相應的政策、法規、標準和監管體系,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省經貿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管理辦法,開展試點工作,每個設區市指定市政府所在地和1個縣級市作為我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福州、廈門市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先行開展相關工作,爭取作為國家試點城市。
四、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地溝油”整治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方案,嚴密部署,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將目標、責任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各市、縣要建立市(縣)長負責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統籌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食安辦的協調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實施對“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的全程監管,及時通報情況。對于“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監管職責歸屬不夠清晰的地區,要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防止推諉扯皮,確保“地溝油”專項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市、縣對口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生產衛生標準和操作規范,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強對食品原料的檢驗檢測。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開展“地溝油”整治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逐級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扎實、效果顯著的要給予鼓勵表揚,對問題突出且得不到解決的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要將整治“地溝油”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內容納入餐飲服務單位評星考核的重要指標。省食安辦要組織對各地開展“地溝油”整治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在“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管理方面出現問題的企業和單位,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要支持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加強“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工作措施、進展和成效,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餐飲企業和非法制售窩點適當予以曝光。同時要防止不當炒作,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五)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群眾科學消費,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本實施意見至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