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及農業、商務主管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總隊、市城管執法局執法總隊、市畜牧獸醫辦、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嚴厲打擊生豬內臟非法經營行為,切實加強本市生豬內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
生豬屠宰企業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屠宰質量安全負責,應當嚴格遵照《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從事屠宰活動。
1.生豬肝、腎、肺等內臟經檢驗檢疫合格,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經包裝后方可出廠(場)。
2.生豬內臟的包裝材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食用級的材料,包裝必須封口,且不得重復使用。
3.每個獨立包裝上均應有食品標簽,標簽的內容應包括品名、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冷藏溫度等)信息。
4.包裝銷售的生豬內臟在供應銷售過程中應按照標簽標識的儲存條件,配備相應的冷鏈等設施,嚴禁違法添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及非食用物質。
5.對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以及未按規定進行包裝處理的生豬內臟,不得出廠(場)銷售,要嚴格落實銷毀、毀形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委托他方實施無害化處理的(包括用作非食品用途的),必須保存他方提供的無害化處理銷毀單兩年以上,嚴禁將應當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內臟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二、加強對屠宰企業的源頭監管
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經檢驗檢疫合格且按規定進行包裝的生豬內臟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生豬內臟未按規定進行包裝出廠(場)的,不得對該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檢疫不合格的,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
三、加強生豬內臟流通以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
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豬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重點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銷售或使用生豬內臟索證索票職責,確保銷售或使用的生豬內臟符合本意見要求。對發現進貨渠道違法違規以及未經包裝,或包裝材料、標簽不符合標準,冷鏈設施等不符合要求,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應依法嚴懲,并深入追查問題食品的來源和流向。要加強對生豬內臟產品的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針對性的監督抽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依法處置。
四、取締生豬內臟場外非法交易
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取締和打擊場外占道非法交易生豬內臟的活動,對于場外占道非法交易活動較為集中和猖獗的區域,要加強區域協同整治,嚴防固守,確保整治效果。對于巡查發現的場外非法交易生豬內臟者,城管執法部門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追查生豬內臟的來源和流向,查明來自本市屠宰企業的應及時通報農業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對追查發現涉及的上下游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屠宰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深入核查,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的應依法查處。
五、加強生豬內臟的市境指定道口管理
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境道口管理工作,嚴防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內臟流入本市。各相關部門一旦查獲未經市境指定道口檢疫進入本市的生豬內臟應依法嚴懲,并深入追查其來源和流向,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六、加強生豬內臟信息追溯管理
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生豬內臟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按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履行生豬產品相關信息上傳追溯的義務。其中,生豬屠宰企業對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生豬肝、腎、肺等內臟進行包裝后,應將相關信息錄入本市生豬屠宰環節追溯系統。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生豬屠宰環節、流通環節的生豬產品信息追溯體系建設及指導,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屠宰環節生豬產品信息追溯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流通、加工使用及餐飲服務環節生豬產品信息追溯的監督管理。
七、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各相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有關生豬內臟管理的各項規定,增強市民安全消費的意識。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增強其自覺守法意識和自身管理能力,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八、加強綜合協調和區域聯動
各區(縣)食安辦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既要加強部門協調,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又要加強區域協調,督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特別是對于街鎮以及區(縣)行政區劃交界處,要協調相關區域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區域聯動,消除區域監管盲點。要對各主管工作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加強督查考評,切實落實責任追究制。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