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發布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對適用范圍、管理職責、回收體系建立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說明鼓勵機制、明確法律責任。《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設施建設。
《辦法》要求,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履行方式可以由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協商確定。還要求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辦法》指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應當按照“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充分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以外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投入,給予補貼、優惠措施等,支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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