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廣州銷毀37艘“三無”船舶以及一批電魚的作案工具;同日,青島集中銷毀數10艘漁船和數萬套地籠;10月31日,天津清理“三無”船只56艘……
這是8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漁業法執法檢查以來取得的成就。這也是漁業法自1986年制定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該法開展執法檢查。
“近年來,在我國諸如過度捕撈、水體污染、違法捕撈以及漁船間各亂象頻發,在這背后暴露出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等問題?!敝袊a科學研究院漁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張溢卓說。
修法考慮加大打擊電捕魚行為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趙某違法捕撈水產品一案。該案中趙某用網購的電魚工具在北京市通州區潮白河橡膠壩處下河電魚。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電捕魚工具,破壞范圍廣,損害程度深,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利于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
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大多數非法捕撈相關案件都使用了違法捕撈工具。既然法律明文禁止,卻為何屢禁不止?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輸入“逆變器”字樣搜索,出現的商家數目過百,商品款式應有盡有,平臺上成交的“逆變器”有一千多單,根據客戶的反饋和評價,大多是買來作為電魚用的。
張溢卓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些電捕魚工具價格低廉,獲得渠道暢通無阻,并且工具體積小、效率高、攜帶方便,遇見執法人員時或拋棄或藏匿或攜帶逃跑,為執法人員執法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電商的發展更為違法分子帶來了可乘之機,也為非法電捕魚行為提供了便利。
近日,農村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611號建議,即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做出答復。答復內容指出,打擊電捕魚行為目前仍然是漁政管理的重點難點,對攜帶或存放電捕魚設備進行處罰法律依據不足。漁業法修訂過程中,已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考慮,組織專家、管理人員進行了專題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單一性,對于電捕魚設備認定,特別是對于攜帶電魚器具進行處罰,專家意見存在一定分歧。農業農村部表示將繼續加強研究,爭取在新漁業法中解決電捕魚設備認定、加大電捕魚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問題。
“下階段提高違法成本,是治理電捕魚等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敝袊ù髮W環境資源法研究生教授王燦發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現行的漁業法處罰標準也低,并不足以遏制這種違法行為,提高刑罰量刑的幅度要根據電魚的次數多少,如果涉及到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則要加大刑事責任。
漁業法滯后于現實
農業農村部數據顯示,1月到8月,全國各地共查處電魚案件5486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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