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實施條例最新規定(關于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
為進一步通暢向西開放的國際物流干線,促進中歐聯運發展,提高境內段高速鐵路進出口貨物運輸貨物運輸運輸通行工作效率和雙邊水平,海關總署決定推展實行高速鐵路迅速通關(下列簡稱“快通”)業務發展模式。現將有關事宜報告書如下:
一、高速鐵路運營民營企業(下列簡稱“運營民營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申請積極開展快通業務發展,并由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按照規定向海關傳輸高速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海關通過對高速鐵路艙單電子數據進行審核、離境、核銷,實現對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運輸貨物運輸運輸監管,無需運營民營企業另行申報并登記貨物運輸相關手續。
二、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入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正)、《海關總署有關調整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及其所載貨物運輸、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有關事項的報告書》(海關總署報告書2020年第68號)以及本報告書規定,向海關傳輸完整艙單、預配艙單、進入境迅速通關數據、進入境迅速通關運載數據、進入境迅速通關指運(汽輪)發貨數據等高速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三、有關檢疫快通業務發展。
(一)運營民營企業應在完整艙單電子數據傳輸限期前,知會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有關電子數據數據。沒能按規定知會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的,不容許積極開展檢疫快通業務發展。
(二)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完整艙單電子數據出庫后、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檢疫前,向海關傳輸檢疫迅速通關數據電子數據。沒能按規定向海關傳輸的,不容許積極開展檢疫快通業務發展。
(三)完整艙單電子數據理貨正常的,檢疫快通貨物運輸即可裝載提離檢疫地。
(四)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檢疫快通貨物運輸裝載完畢后、提離檢疫康達徑,向海關傳輸檢疫迅速通關運載數據電子數據。
(五)艙單有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在檢疫快通貨物運輸運到指運康達徑,向海關傳輸檢疫迅速通關指運發貨數據電子數據。
(六)檢疫快通貨物運輸運到指運地后,因運輸途中產生貨物運輸短損,或經海關查驗后確認貨物運輸實際件數、重量有誤等符合艙單變更條件情形的,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可向指運地海關提出申請修正完整艙單電子數據有關數據。
四、有關入境快通業務發展。
(一)運營民營企業應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限期前,知會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有關電子數據數據。沒能按規定知會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的,不容許積極開展入境快通業務發展。
(二)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出庫后,向海關傳輸入境迅速通關數據電子數據。沒能按規定向海關傳輸的,不容許積極開展入境快通業務發展。
(三)艙單有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在入境快通貨物運輸運到汽輪康達徑,向海關傳輸入境迅速通關汽輪發貨數據電子數據。
(四)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已被離境的,入境快通貨物運輸即可裝運提離汽輪地。
(五)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入境快通貨物運輸提離汽輪康達徑,向海關傳輸入境迅速通關運載數據電子數據。
(六)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入境快通貨物運輸運到入境康達徑,向海關傳輸運到報告電子數據。
(七)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運到正常后,向海關傳輸入境快通貨物運輸的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五、進入境快通貨物運輸可根據需要,向海關提出申請登記艙單歸并和艙單分票相關手續。
六、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運輸屬于禁止限制積極開展貨物運輸業務發展貨物運輸的,不容許積極開展快通業務發展。
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運輸不容許積極開展快通業務發展的,進入境高速鐵路旅客列車有關人士應向海關提出申請刪除進入境迅速通關數據、進入境迅速通關運載數據、進入境迅速通關指運(汽輪)發貨數據等高速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八、如遇操作失誤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向海關傳輸快通業務發展有關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憑有關紙質單證材料登記貨物運輸相關手續;待故障排除后,民營企業應及中向海關補充傳輸有關數據。
本報告書內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報告書。
海關總署
2021年1月14日
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9138199759
標簽:
食品安全網 :https://www.food1233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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