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松洲街聚眾滋事所涉租賃糾紛宣判 承租者被判敗訴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100多人強闖果品市場辦公樓、驅趕員工、打砸辦公設備、霸占場地……這場“奪權”行動背后的租賃糾紛,今天(18日)下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廣州運達運城果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城公司”)的上訴主張并負擔全部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7萬余元,解除其與廣州市白云區松洲街槎龍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槎龍聯社”)的合同并支付所欠租金4000多萬元。
聚眾滋事:100多人曾強闖打砸辦公設備
2014年5月17日上午9時許,廣州市白云區松洲街發生一起聚眾滋事事件,100多名身著迷彩服的人員,因租賃糾紛強行闖進槎龍果品市場辦公樓(原山西運城果品市場),驅趕員工,打砸辦公設備,霸占場地,事件導致該市場2名保安員受傷。
廣州白云警方此前通報,專案組民警根據線索,抓獲并刑拘了挑頭鬧事的組織者李某(55歲)、姚某(51歲,均為山西人)等4名滋事人員。至同月18日上午11時,仍有大量人員不聽勸阻繼續在現場及周邊逗留,警方在反復勸導無效的情況下,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清場,將不聽勸阻強留在該大樓的106名滋事者帶離現場協助調查。
當時,警方初步了解到,上述事件系由一宗租賃糾紛引發。
租賃糾紛:承租者沒交租還反訴要求履約
據法院二審查明,1998年9月至2007年4月,槎龍聯社與運城公司先后簽訂多份《場地使用合同》等合同,約定槎龍聯社提供增槎路段自用場地約13萬平方米給運城公司使用。2008年1月,雙方簽訂《冷庫項目合作合同》,約定合作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約12000平方米的低溫冷庫出租給運城公司使用。運城公司須在每月15日前繳清當月場地使用費,若延期則加繳每日1‰作為賠償金,若延期3個月,則自動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槎龍聯社有權收回及另行處理該場地。
合同簽訂后,槎龍聯社向運城公司交付場地面積共11萬余平方米。運城公司接收場地后開辦市場分租給他人經營。租賃期間,運城公司持續欠租4000多萬元,槎龍聯社于2013年1月向廣州白云法院起訴運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付清欠租和違約金并收回場地經營權。
訴訟中,槎龍聯社于2013年11月21日,在涉案市場大門口、運城公司辦公樓、檔口等處張貼《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運城公司解除系列場地租賃合同,并于同日將涉案場地單方收回經營。2013年12月13日,運城公司對槎龍聯社向白云法院提起另案訴訟,要求判令槎龍聯社于2013年11月21日張貼的解除合同通知無效;槎龍聯社立即撤出并交還非法控制的租賃場地,雙方的合同繼續履行。
終審判決:解除合同并支付所欠千萬租金
2014年5月,廣州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于2013年11月21日解除,運城公司向槎龍聯社支付累計欠租4062萬余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另付冷庫使用費246萬余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7萬余元,由槎龍聯社負擔9.9萬余元,運城公司負擔27萬余元。判后,運城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系列《場地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槎龍聯社與運城公司之間的系列合同,合法有據,論理清晰詳盡。槎龍聯社并不存在違約交付場地的情形。運城公司二審期間從未否認其常年欠租且欠租金額已達4000多萬元的事實,至今亦未有補交欠租的舉措,顯屬根本違約。運城公司認為槎龍聯社將7萬多平方米土地違約出租給江南市場,造成同業競爭,導致其付租困難。對此,廣州中院認為運城公司未能舉出充分證據證實,并且雙方該協議簽訂前,運城公司已存在長期欠租的事實,運城公司抗辯槎龍聯社違約在先,缺乏事實依據,當庭予以駁回。
對于二審爭論焦點——槎龍聯社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問題,廣州中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在2013年11月21日槎龍聯社解除通知送達運城公司后發生了解除效力,合法有據。廣州中院二審后維持了原判。
編輯:竹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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